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健全和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还可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防止“带病入党”。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对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坚持纪法分开,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须先于国法、严于国法,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就是要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在先行表率中永葆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国家的角度而言是要依法治国,从政党的角度而言是要依规治党。靠法律惩治贪渎腐败的极少数,靠党纪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合力;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祸;只有坚持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党组织和党员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邓小平曾经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说的就是要把党纪挺在国法的前面,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管住大多数,确保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纯洁。当前,只有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我们才能不断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境界,发挥党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关键作用。
疑难解析
1.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能否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党组织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考察的,可推迟讨论他的转正问题,但推迟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经过考察如具备党员条件的,应作按期转正,其转正时间(党龄起算日)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2.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其转正手续应在哪里办?
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抓紧讨论其转正问题。若因某些情况不能按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向调入单位党组织说明,并尽快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在一般情况下,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党组织应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后,再将其组织关系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而不能将其组织关系转出,从而将其转正工作推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