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海上特别权”,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的毗连沿海国领海的一带区域。沿海国家在这一定宽度的海域有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事有管辖权。
《
公约》第33条规定:“1.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b)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有53个国家宣布了毗连区。有部分国家明确地将国家的安全利益作为毗连区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美国对这些国家的实践提出了抗议。
(二)海峡和群岛国制度
海峡可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
内海海峡。海峡在领海基线以内的,是内海海峡。内海海峡属于沿岸国的内水,其制度与沿岸国的内水制度完全一样,由沿岸国自行制定。一般都认为,沿岸国可以拒绝外国船舶通过。根据1964年我国国务院公布的《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的规定,“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
领海海峡。海峡宽度在两岸领海宽度以内的,是领海海峡。国际法中一切关于在领海内航行、捕鱼和管辖权的规则也适用于领海海峡。有些主要领海海峡构成世界性海洋通道,在过去由于海洋大国强力所迫,事实上是对一切国家的船舶开放的,如加来海峡、麦哲伦海峡和马六甲海峡等。
在领海海峡内,外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有争论的。按照一般的国际实践,外国军舰必须事先通知或得到海峡沿岸国的事先批准。关于这一类海峡,公约还有一项新的规定,即如果它是用于国际航行的,则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非领海海峡。海峡的宽度大于两岸的领海宽度,在该海峡中存在有超出两岸领海部分的海峡水域,这种海峡为非领海海峡。在位于领海以外的海峡水域中,一切船舶均可以自由通过。这类海峡很多,如我国的台湾海峡。台湾海峡历来实行船舶自由通行制度。
群岛国制度。群岛国由于地理上的特殊性,公约规定了专门的领海和群岛水域制度。群岛基线划定方法将群岛最外缘各岛的最外缘各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种群岛基线相当于其他沿海国的领海基线,但群岛基线以内并不全都是群岛国的内水。只有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法划定的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水,其他部分被称为群岛水域,其地位相当于领海。
公约对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通过权利:任何国家的船舶都有无害通过群岛水域的权利,任何船舶和飞机都有通过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权利。群岛海道通过是指专为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采用正常方式沿群岛海道进行的航行和飞越。
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不得偏离海道中心线25海里以上。通过群岛海道和空中通道的船舶和飞机应当遵守群岛国有关的法律规章,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得从事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活动。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沿海发展中国家为了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本国沿海资源而积极斗争的产物。这一崭新制度的出现打破了“领海以外即是公海”的传统国际法现念,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大部分学者和国家认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已经成为普遍承认的习惯国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