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约的主要制度
(一)领海及毗连区制度
领海作为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在国际海洋法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国家对领海就像对陆地领土一样拥有主权。领海一般只针对沿海国家,世界上的沿海国家都有相应的领海并且规定了自己的领海制度。所不同的是,这些沿海国家在领海的宽度、领海基线和具体权利上有不同主张。另外,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也属于沿海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内。
确定领海的宽度是每个沿海国家正常的权利。不过领海的宽度的确定,早期曾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和主张(如目力所及说等)。后来武力控制论逐渐发展起来,这就导致了大炮射程规则的确立,大炮射程规则成为3海里领海宽度的理论根据。从18世纪至20世纪初的近200年间,大部分国家,包括美国、俄国、英国、法国以及德国、日本、荷兰、比利时等相继实行了3海里的领海宽度。历史上不同时期沿海国实行了不同的领海宽度。
二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到1979年,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的国家已越过国家总数的一半。由于这个情况,公约把领海宽度确定为不超过12海里。我国宣布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海里等于1.842千米。
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是内水,如江河湖泊、海湾等。内水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内水就像对陆地领土那样拥有绝对的排他的主权。外国军舰未经准许不得随意驶入或通过他国的内水或海港。各国的实践都要求外国军舰在进入其内水或港口之前,必须办理批准手续或者执行通知制度,但因风暴等自然灾害以及危及军舰安全的损坏而“被迫入港”的军舰,不受此项规则的约束。比如,渤海自古以来隶属于我国的主权之下,早已被公认是中国的内水。
领海基线是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划定领海基线的方法一般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即海水落潮时的低潮线。正常基线是目前各国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的基线划定方法,相当多的国家宣布领海时都采用或包括正常基线。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即将相邻的两个基点相连,形成一条沿着海岸的连续而曲折的直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直线基线通常在海岸极为曲折且岛屿、礁滩、岩石众多,不能采用正常基线的情况下采用。直线基线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远离海岸的一般方向。混合基线是为适应不同情况,交替使用自然基线和直线基线的规定划定的基线。我国实行的是直线基线。
领海管辖权和领空权。沿海国对领海及其上空、底土和海床拥有主权,根据属地优越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的管辖权都属于沿海国家。包括司法管辖权。在领海内外国船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航行、捕鱼、环保、无线电使用、关税、卫生等事项的法律和规章,违反这些法律和规章的行为都要受到处罚。一般情形下,对于无害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应对其行使刑事和民事管辖权,以避免扰乱船舶的正常航行。外国军舰在一国领海内仍然享有豁免权,沿海国对它不能加以处罚,但可以限令其离开领海。
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也称无害通行,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条件下,通过别国的领海航行。外国船舶所享有的这种通过别国领海的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这种通过应当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中可以停船和下锚,但以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的目的为限。所谓“无害”应以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为前提。为了进一步明确无害的意义,公约第29条列举了11项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活动,如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