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寻找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是《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的两个公约的总称。两个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B公约议定书)。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历史
(一)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
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确切地说,人权这个问题全面进入国际法的领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发生的。为什么是这样一种情况呢?主要有下面两个原因。
首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或者说,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或者其本国国民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和哪些自由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都是国家的内政,由一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国际法很少涉及这些问题。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人权被人们普遍地认为纯属于一国内政的问题。
其次,人权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进入国际法的领域的另一个原因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了最为严重的侵犯人权的事件,种族灭绝、大屠杀、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以及一些少数民族的残酷迫害,日本法西斯对整个亚洲人民犯下的反人道罪、特别是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这些严重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残酷事实震撼了世界人民的心灵,促使人们对人权与国家、人权与世界和平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各国人民认识到,当国家当权者利用国家机器推行法西斯政策,利用国家的公权力来侵犯人权时,因人权是国家内政而国际社会不得干涉的原则,就成为侵犯人权的挡箭牌。纵观世界历史,凡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规模最大、程度最严重的,几乎都是通过行使国家权力做出的,包括行使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如果还是坚持人权问题纯属国家内政的传统观点,国际社会不闻不问,人权是不能够得到保障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使人权问题国际化才能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此外,历史的教训还告诉人们,当国家成为侵犯人权的罪魁祸首时,侵犯人权的行为就会与侵略战争联系在一起,结果是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破坏,而且在世界和平与安全遭到严重破坏时,对人权的侵犯往往是最为惨烈的。因此,为了尊重人权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起草《联合国宪章》的时候,就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写了进去。《联合国宪章》中规定促进人权的尊重,这是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的一个开端。
(二)联合国宪章与国际人权保护
1.联合国制宪会议与人权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以下称《宪章》)标志着人权进入到国际法领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宪章》起草过程中,关于如何处理人权问题有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某些人权组织提出《宪章》应包括一个人权法案的主张,但最终没有得到采纳。然而这并不是出人意料的,因为“每个主要的战胜国都有其自身烦恼的人权问题。
苏联有古拉格制度,美国存在法律上的种族歧视,法国和英国则维护着其殖民帝国”。结果《宪章》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对人权的尊重,既没有列举人权的内容也没有建立保障人权的任何机制。然而,人权被写进《宪章》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宪章》中的人权条款
《宪章》在其序言中指出,“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另外,《宪章》有7处对人权做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