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在很多主要的方面是相同的,比如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等,但也存在若干重要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世贸组织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原来的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协定,是个“准国际组织”,它不是一个国际法人。世贸组织则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法人。世贸组织协定是经成员国的立法机构批准而具有凌驾于国内法之上的权威性的国际正式协定。另外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增大了。世贸组织调节国际经贸活动的范围已大大超过了关贸总协定的调节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且把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等问题也纳入了世贸组织的管理范围。
第二,世贸组织的权威性加强了。世贸组织规定,各个成员国要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通过的所有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则常常采取“各取所需”的方式,对自己有利的就接受,不利的就找借口不执行。世贸组织还规定,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如果本国的贸易政策与多边协定不相符,可以有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一结束,本国的贸易政策就必须向多边协定的政策靠拢。
第三,世贸组织的运作机制健全了。比如,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中,世贸组织成立了上诉庭。在出现争端后的一段时间内,争端双方可以进行谈判;如解决不了,世贸组织就成立一个专家小组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告到上诉庭,上诉庭裁决后就有了法律效力;如果这还不行,就要对不服从裁决的一方进行贸易报复。
(三)世贸组织的宗旨与职能
世贸组织的宗旨主要体现在该组织协议正文的前言中,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相似,其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量,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削减贸易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不同的是,世贸组织的宗旨中又加入了下列新内容:(1)扩大服务贸易;(2)保护环境;(3)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1)促进世贸组织协议及各项多边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及宗旨的实现。(2)为成员国提供谈判的场所和谈判成果执行的监督机构。(3)为成员国提供解决贸易纠纷的场所。按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独立的专家所组成的专案小组,主持解决成员国之间未能通过双边磋商达成谅解的贸易纠纷。(4)管理贸易评审机制。按贸易评审机制,世贸组织要定期审查各成员国的贸易体制,监视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收集各成员国的有关统计信息资料。(5)负责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会员机构的合作,以促进全球经贸政策的统一。
(四)世贸组织的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该组织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对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对国际贸易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总理事会。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主要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责。总理事会是除部长会议之外的最
高权力机构,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定议事规则及议程。总理事会还负责日常对世贸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还具有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的职责。
秘书处及总干事。世贸组织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总干事负责。WTO秘书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秘书处,总部设在日内瓦,主要职责是:向WTO各理事会、委员会等下属机构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监测和分析世界贸易发展状况,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组织部长级会议。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秘书处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对于申请加入的经济体政府,秘书处还向它们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与建议。目前的总干事是巴西人罗伯托·阿泽维多,2013年9月1日上任,任期4年。
纠纷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这两个机构都直接隶属于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纠纷解决机构下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上诉庭),负责处理成员国之间基于各有关协定、协议所产生的贸易纠纷。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主要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实践,并做出一定指导。
隶属部长会议的委员会。根据世贸组织协议第4条第一款的规定,部长会议可根据需要建立某些委员会,使其分管某方面的事务。目前有四个隶属部长会议的委员会。(1)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调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矛盾,制定必要的规范,以促进贸易的持久发展。(2)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定中对欠发达国家优惠条款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3)收支平衡限制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审查有关协定中涉及国际收支平衡条款以及依据这些条款而采取限制进口措施的执行情况。(4)预算、财务与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并收缴成员国应缴的会费,提出世贸组织的年度财务报告及预算,负责管理世贸组织的财产及内部行政事务。除了上述四个委员会外,目前正在酝酿中的新建部属委员会有“区域贸易协定”、“投资”、“竞争规则”、“劳动标准或贸易与劳工”等委员会。
(五)世贸组织协议的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由正文16条和4个附件组成。
正文16条并未涉及规范和管理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原则,只是就世贸组织的结构、决策过程、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程序性问题做了原则规定。
4个附件所涉及的内容较广,既包括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也包括成员国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解决贸易纠纷的规则等。附件1包括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议和保护知识产权协议。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是:(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2)农产品协定;(3)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7)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守则); (8)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守则); (9)装运前检验协议;(10)原产地规则协议;(11)进口许可程序协议;(1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反补贴守则); (13)保障措施协议。附件2包括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附件3包括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包括4个多边协议:(1)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2)政府采购协议;(3)国际奶制品协议;(4)国际牛肉协议。
在上述附件的各种协议中包含着世贸组织的若干基本原则,这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大同小异。
(本章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