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共有 30 条,其中大部分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其他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自决权和少数民族的权利在宣言中没有做出规定。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人身安全权、禁止奴隶制、禁止酷刑和残酷及有辱人格的待遇、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受到公平和公开审讯的权利、无罪推定、刑法和刑罚不得溯及既往。该宣言承认隐私权和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该宣言还规定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和迁徙自由。该宣言保障人人在任何国家寻求庇护免受迫害的权利,规定人人都有享有国籍的权利。关于政治权利,该宣言规定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志。而人民意志的体现应以定期的公正的选举为准。
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该宣言在第22条做出如下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社会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接着该宣言在后面几个条款中规定人人有工作权、自由选择职业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权和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该宣言第26条对教育权做出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第27条是与文化权利有关的,规定“人人有权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他福利”。
第29条承认该宣言所规定的人权和自由不是绝对的,不过在人人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时仅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且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从第2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施加限制。但是这绝不是第29条的目的。应该特别强调的是,第29条的规定是为了限制国家在限制人权和自由的行使方面的权力。首先规定国家限制人权和自由的行使必须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进行的,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其次规定限制的目的只能局限于保证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最后,限制必须是正当需要,即在民主社会中为了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所必需的。为了强调对国家这种权力的限制,宣言在最后一条又明确规定:“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世界人权宣言》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因为联合国大会不是专门立法的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只具有建议和讨论的性质(《宪章》关于联大职权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就是这样的一个决议。然而正如宣言在序言中所宣示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宣言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尽管宣言中规定的权利并没有在所有国家实现,但世界各地的人民正在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
虽然它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但是它在国际人权法中所起到的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