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由三个文件构成:《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后两个公约的议定书,目前后者已有两个任择议定书,前一个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已于2008年12月10日通过)。在《联合国宪章》起草的过程当中,提出了许多关于在宪章中包括一个人权法案或者人的基本权利宣言等建议,但是在旧金山制宪会议上没有采纳这些建议,宪章在人权方面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联合国宪章》在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时在第 1 条第 3 款中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另外,《宪章》的其他条款也有类似这样原则性的规定。
由于《宪章》没有列举应当尊重哪些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在联合国大会第一届大会后不久,就开始了在新建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领导下,起草国际人权法案的工作。但是,人权委员会很快就发现,由于国家之间在历史、哲学、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要想在短期内签订一个从法律上约束缔约国的国际公约是相当艰难的事,先起草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宣言可能相对容易一些。因此,人权委员会决定先起草一个人权宣言,然后再起草一个或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按照这样的安排,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 年通过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和一个任择议定书。
(一)《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世界人权宣言》。当时由委员会主席埃莉诺·罗斯福、副主席马力克和特别报告员张彭春组成三人起草小组。这个由美国人、阿拉伯人和中国人组成的起草小组,在召开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会议之后,就发现这三个人在文化、哲学、历史各方面都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和争议, 因此很难完成这个使命。此外,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表知道了这件事,对于同为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却没有参与《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感到不满。其他一些国家也对此提出了意见。为此,罗斯福夫人又重新改组了起草委员会的成员,从3人扩大到了8个人,把法国、英国、苏联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吸收进来。从此就开始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工作。
起草工作经过几年时间,召开过80多期会议,先后对168项建议草案进行讨论。在起草的过程中,各国政府对于在《世界人权宣言》里应该包括哪些权利存有严重分歧。西方国家希望有更多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希望写进更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是否写进民族自决权、少数民族或少数者权利、私有财产权等问题上,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争论十分激烈。最后《世界人权宣言》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时候,它的内容是这些争论妥协的产物。但是由于宣言是以说英语国家提出的建议草案为蓝本的,它最终还是更多地反映了西方国家的观点。所以前苏联等一些国家投了弃权票,结果于1948 年12月10日以48 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