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世界和平体制的规划:《联合国宪章》
1945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签订了《联合国宪章》,在同年10月24日生效,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宪章》被认为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制定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满足了各国人民热爱和平的愿望。
一、新的国际秩序构想
(一)从《大西洋宪章》到《联合国家宣言》
作为创立集体安全的尝试,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成立的国际联盟虽然在其繁盛的时候曾经有50多个成员国,也曾参与协调国际争端,处理某些国际问题,但是它未能防止法西斯的侵略行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联的失败给世界带来沉痛的教训,但国际社会在谴责国联的同时,并没有放弃通过国际组织维持世界和平的希望。创建一个新的国际组织的思想,是战时盟国在同法西斯轴心国进行艰苦战斗的岁月中孕育出来的。新组织的诞生经历了一段较长的酝酿和筹建的历史过程。
最早提出这一设想的是1941年8月14日由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共同签署的《大西洋宪章》。宪章声明:“待纳粹暴政被最后毁灭后,两国希望可以重建和平,使各国俱能在其疆土以内安居乐业,并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亦不虞匮乏的保证”; “两国相信世界所有各国,无论为实际上或精神上的原因,必须放弃使用武力”。宪章希望世界终将能建立一个“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据丘吉尔自己讲,在宪章的原稿中本有“要利用有效的国际组织”的提法,因罗斯福坚持删掉才以上面的提法来代替。据参加起草工作的美国代国务卿威尔斯记载,罗斯福认为他难以同意丘吉尔“要利用有效的国际组织”这一提法的原因是:第一,“将会在美国引起怀疑与反对”,第二,罗斯福自己不赞成仓促行事,以免新的国际组织成为国际联盟的翻版,但实际上,“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这一提法,后来被人们普遍认为与未来国际组织一词无异。《大西洋宪章》中有关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政府的权利,有关希望促进一切国家的经济合作,有关重建和平以使各国俱能在其疆土内安居乐业、并使人类悉有自由生活等保证,有关解除侵略国家的军备、必须放弃侵略和侵略威胁、必须放弃使用武力等诸多条款,都为后来制定《联合国宪章》提供了有意义的启示。这是最初播下的联合国的种子。同年9月24日,苏联政府代表在伦敦发表声明,宣布苏联同意《大西洋宪章》的基本原则,并强调指出:“各国人民的任务就是要迅速而坚决地击溃德国及其盟国,建立一种使子孙后代摆脱罪恶的纳粹主义的战后和平体制。”随后,苏联政府又明确提出,战后“只有通过一个新的国际关系组织,将各民主国家联合在一个持久同盟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持久和正义的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