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英国学校培训与发展局(TrainingandDevelopmentAgencyforSchools,简称TDA)发布的《英国教师专业标准》中,教师专业知识结构不仅包括学科、课程、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知识要求,还特别强调了青少年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对相关健康知识作出专门要求。该框架在教师的专业知识和理解上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包括:教和学方面的知识,评价与监控知识,学科和课程知识,读写、计算和信息通信技术方面的知识,成就和多样性方面的知识,健康知识,并进一步对处于合格教师、核心教师、熟练教师、优秀教师和专家教师不同专业发展阶段教师应具备的知识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比如对合格教师,基于上述六个方面,对他们应具备的基本知识作出了12项具体要求(参见表3.2),而对专家教师在专业知识和理解上已不再做任何要求。
表3.2 英国教师专业标准对合格教师专业知识要求
2012年英国教育部新发布的《教师专业标准》中则不再对教师群体进一步分类,并且在第一部分对教学的要求中将知识和技能有效融合,提出了包括期待、课程、学习环境和评价等方面在内的八项要求。其中,第三条对教师应具备的学科和课程知识作了专门论述,包括准确了解相关学科和课程领域知识,具备读写、清晰表达标准英语方面的知识。此外,新教师还要具备系统的语音和拼写方面的知识。其他标准中也包括了对教师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比如,第六条关于评价的标准中明确指出教师应具备学科和课程领域的评价知识,包括各项法定的评价要求。[8]
(四)澳大利亚教师专业知识结构
2010年3月8日,澳大利亚公布的《全国教师专业标准》中规定的专业知识涉及本体性知识、实践性知识和条件性知识等多方面。该标准将教师专业知识分为两部分:了解学生并知道如何教他们,了解教学内容并知道如何教它们。具体包括:教师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教育环境和学生个体需求的变化做出回应。教师必须非常了解学生,包括学生的社会、文化、种族、宗教背景和特殊学习需求;教师必须理解并尊重在学校、家庭和社区之间建立密切关系的重要性;教师必须熟悉学生各发展阶段的身体、智力和情绪特征;教师还必须了解并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思想、原则和结构,并将这些与其他内容建立联系;教师必须了解有效传授所教内容的教学法,懂得如何应用信息通信技术来支持和提高学生学习。[9]
(五)我国教师专业知识结构
在我国,林崇德等将教师的知识分为本体性知识、文化性知识、实践性知识和条件性知识。本体性知识是指教师所具有的特定学科知识。实践性知识指教师在面临实现有目的的行为中所具有的课堂情境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条件性知识是指教师所具有的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具体而言,包括学生身心发展的知识、教与学的知识和学生成绩评价的知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