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教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②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③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④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②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③努力学习的义务;④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
(5)教育与社会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牵动着社会的方方面面,要求全社会(指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等)负起发展教育的责任。因此,《教育法》在第六章对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教育的责任和形式,做了法律规定。社会教育主体拥有相应的教育权利,也负有相应的教育义务。具体表现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对教育的参与和支持。
(6)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事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其正常的运行,需要社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确保教育经费按时足额投入,《教育法》对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构建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保证了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并且鼓励发展校办产业、教育集资和捐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来筹措教育经费。对教育专项资金设立和学杂费的收取进行了法律规定。对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和教育条件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7)对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
《教育法》鼓励教育主体在中国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8)有关法律责任
《教育法》明确了与主体义务相关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包括①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②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③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④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⑤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⑥关于招生考试舞弊、作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⑦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案例5-1 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做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2003年5月10日《华商网-华商报》)
案例中郑某在校方做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
案例5-2 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