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该罪犯犯案后立即投案自首,那么这笔钱就大大减少了,大概只需承担三个警察一天的工资(一个侦察,一个问讯,一个羁押)就可以了。
为什么要加上这条规定?因为整个公安、法院系统的全部经费,本来就是坏人强加给社会的运行成本。如果没有坏人,国家还养警察和法官干什么?
既然这个成本是坏人造成的,那凭什么让良民贡税来承担?把这个责任归还给坏人,是再合理不过的做法了。
如果这个政策能够实施,那么惩治坏人的财政负担将大部分由犯罪分子承担,既让坏人承担了应负的责任,还大大减少了财政支出,可谓一箭双雕,一石二鸟。
这个政策极具威慑力,对罪犯来说,他最好的选择是三步并作两步,抢在有人报案前跑到派出所自首。否则,他老爹很快就会收到一份令人咋舌的账单。
当然,他更好的选择是不犯罪,因为犯了罪,一家子都得跟着遭殃。尤其是穷人,一次严重犯罪等于全族流放,这代价,可不是闹着玩的!
穷人不胡来,富人知自律,国家岂能不美好?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让坏人想哭,坏人的父母,老婆,儿女全都想哭,白天、黑夜都想哭,天天都想哭。
太昊向全体耆老详细解释了这两个政策的利弊,得到了绝大多数耆老的赞同,议案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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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是死物,但也是分好坏的。
握在好人手里的钱,它就是好的;握在坏人手里的钱,那就是坏的。想方设法让坏人变穷,是一个理想社会该有的秩序。
否则,社会终究会走到笑贫不笑娼的地步,社会道德崩盘,最后每一个人都会成为受害者。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新法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叠加刘协的教化之功,汉朝疆域内的犯罪率直线下降。
好多县城都上报说:他们的监狱里,已经没有一个犯人了。
社会治安也好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