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论述适用于对指号进行的所有各种解释——无论个体所解释的是他自己的指号,还是其他人的指号,情况都是如此。不过,“指号始终是用于表现某种东西的指号”这种常见的说法却包含着某种含混不清之处。指号的确是“用于表现”它所意指抑或它所意谓的某种东西的“指号”,亦即指号具有所谓“指号意义”或者“指号功能”。但是,指号同时也是“用于表现”它所表达的东西的“指号”,也就是说,它也是用于表现正在使用它的人的各种主观经验的指号。自然界之中根本不存在什么指号,而只不过存在着各种标示而已。就其本性而言,指号就是某种被人用来表达主观经验的东西。因此,正因为指号总是回过头来指涉某个有理性的存在所进行的选择——亦即对这种特定的指号的选择——活动,所以,指号同时也是某种有关指号使用者的心灵之中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标示。我们可以把这一点称为指号的“表达功能”。[33]
所以,指号要么是某种人造物,要么是某种被构造出来的活动对象。存在于这两者之间的界线绝对是灵活多变的。任何一种作为指号对象而发挥作用的活动对象(比如说,我的指向某个方向的手指),都是某种行动的最终结果。不过,我也许只不过是建构了某种手势而已,当然,这样的手势也同样会被当作人造物来分类。从原则上来说,行动究竟是以某种活动对象为顶点,还是以某种人造物为顶点,是没有什么区别的。[34]
应当注意的是,在解释一个指号的时候是没有必要提及下列事实的,即某个人曾经创造了这个指号,或者某个人曾经使用过这个指号。解释者只要“知道”这个指号的“意义”就可以了。换句话说,他需要做的只不过是,在其心灵之中把存在于——适用于这个作为对象而存在的指号的——解释图式和适用于这个指号所意谓的对象的解释图式之间的联系建立起来。而这样一来,当他看到某种道路指号的时候,他就会对自己说“从十字路口向左!”而不会对自己说“看看这个木头指号!”或者“是谁把这个指号放置在那里了?”
因此,我们可以对指号进行如下界定:指号要么是一些人造物,要么是一些活动对象,在解释它们的时候,人们所根据的并不是那些适合于作为外部世界之中的对象的解释图式,而是根据各种并不适合于它们,毋宁说从属于其他对象的解释图式。此外,还应当指出的是,存在于指号和它那相应的、并不合适的图式之间的联系,取决于解释者所具有的以往的经验。正像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与指号的所指对象有关的解释图式的适用性,本身就是一种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解释图式。我们可以把这种最后得到命名的图式称为“指号系统”。指号系统是一种作为由各种解释图式构成的形态而存在的意义脉络;无论是指号的使用者,还是指号的解释者,都会把指号放置在这样的意义脉络之中。
这种有关指号脉络的观念之中也包含着某种含混不清的成分。的确,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提出下列主张,即我们正在讨论的这种联系是独立于这些指号的实际确立过程、运用过程,抑或解释过程而存在的。由于这种联系本身就是一种有关意义的例子,因而这是一个要么与规定有关,要么与解释有关的问题。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各种意义联系并不是存在于各种指号本身之间,而是存在于它们的意义之间,而这只不过是主张它们存在于正在确立、使用,或者解释这些指号的认识主体的各种经验之间的另一种说法而已。不过,由于这些“意义”都只有通过这些指号才能得到理解,所以,在这些指号之间便存在着我们称为“指号系统”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