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真正的含义是以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标准化是手段,均等化是目的,标准化是均等化的基础和前提,离开了标准化,均等化就没有尺度,没有约束,没有衡量准则,也就没有真正的均等化了。为建立“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均等化”的目标,在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的基础上,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可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标准、政府责任等纳入其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实现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供刚性保障。
六、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的财政支出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的财政支出应选择最低公平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模式有以下四种。
1.财政收入均等模式
中央政府根据地方人均税收水平拨款,同时以专项补助作为配套,目的是确保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能力均等。运用此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加拿大实行收入均等化拨款政策,对全国十个省和三个行政区按人均税收收入水平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取前2~6位的均值作为补助标准,对低于标准的省或地区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为低于标准的差额乘以该地区的人口。
2.收支均衡模式
中央政府综合考量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情况,最终决定所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拨款依据是地方财政收不抵支的缺口,因而这一模式相对适用于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较大的国家。与前一种模式相比,该模式更为合理,但计算过程也更为复杂。运种此种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是日本和澳大利亚。如日本实行地方交付税制度,中央根据地方政府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需求进行再分配,资金来源于中央五项税收按一定比例提成,分配方式是中央直接到基层,即国家财政直接对都、道、府、县和村进行分配。
3.公共服务标准化模式
中央政府制定各类具体标准,包括设施和服务等方面,地方政府按此标准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中央再根据地方财力的状况专项转移支付。这一模式比较适用于地域面积不大、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小的国家。
4.公共服务最低公平模式
中央政府在宏观上制定最低标准,同时通过多级政府分担所需经费,保障地方政府提供最低标准的服务能力。另外,鼓励财政能力较强的地方政府提供更多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但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地区差异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国家为印度尼西亚。
我国地广人多,区域、城乡、群体之间的差距都比较大,即使是广东、浙江等省,虽然同属沿海经济发达省份,但以上三类差距也都存在,并且不容小觑。由于差距和差异的客观存在,就不能一味地搞“一刀切”。另外,还要考虑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政府承受能力。因此,最为恰当和可行的办法是寻找出最大公约数,确立一个最低标准。可见,在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应采用公共服务最低公平模式。国家出台一个最低标准,各省按此标准实施,财力较强的省份可在此基础上做些标准的提高,无法落实此标准的省份,可通过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保障标准的有效实现。该模式充分体现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的客观规律,同时也兼顾了欠发达省份资源有限的实际情况。
从《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来看,国家设定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的项目和类别,具体数量和水平由各省根据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但国家标准中明确的数量,各省只能“就高不就低”,可以拉高底线。如国家标准中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配备有编制人员1至2人,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各省标准就不能少于此标准规定的人员数,如甘肃省,在其省标准中就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配备有编制人员不少于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