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咬定是赵客商自己看走了眼,或者事后调了包,反说赵客商讹诈。两边争执不下,差点动了手,现在闹到州衙户房去了。”
徐章问道:“这纠纷,与咱们货运行有何干系?”
韩铮苦笑道:“本来不干咱们的事,咱们只负责运送,货物品质与我们无关。可那赵客商不知从哪里听说,咱们货运行在交接货物时,曾帮‘陈记’重新整理过包装。
便硬说我们可能参与了调包,至少要我们作证当时看到的货物情况。户房的书吏也传了话,让我们准备一份当时交接的文书凭证,以备查问。真是无妄之灾。”
徐章皱眉,这确实有些牵扯。他帮着韩铮整理了当时运货的留底单子,上面只记了货物名目、件数和收发时间,并无品质描述。
事情虽然暂时应付过去,但徐章心里却留了意。
他隐约觉得,这类买卖双方因货物品质产生的纠纷,在商事活动中似乎颇为常见,而官府在处理时,好像并没有一个特别清晰、统一的判定标准。
带着这个疑问,他再次钻进了州学的藏书阁,这次的目标不再是经史子集,而是律法类书籍。
他找来了《庆律》,尤其是其中的《户律》部分,又翻出了刑部以往刊发的一些案例汇编,以及本朝大儒或官员对律条所做的疏议、注解。
这一翻,还真让他发现了问题。
在《庆律·户律·市廛》中,关于“器用布绢不如法”及“市司评物价”等条款,多侧重于对度量衡不准、官府定价不公或者明显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行为的惩处。
但对于民间自愿立契、钱货两讫后,再因货物品质产生的纠纷,律条规定得相当模糊。
有的案例显示,只要立契时写明“验货无误”,官府多半会支持卖方,认为买方自己承担责任;但也有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