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具体问题双方已达成一致。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看到时钟已指向11:30时万经理总结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具体意见:“一是合作后形成的企业名称应为中鼎典当行。典当行是中心的分支机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但应服从中心统一管理。二是合作后的典当行应安排不少于五名典当拍卖中心富余人员的工作。三是利益的分配上,实行上缴经营管理费的模式。合作后的典当行自负盈亏、每月定期定额缴纳管理费用,第一年4000元/月,以后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合作期同意为八年。”
为了保证典当拍卖业务的付诸实施,独立的企业法人执照是双方合作的中心内容。听了万经理的发言,汪健感觉到万经理从形式上以管理为由仍然坚持抓着合作后的典当行的管理权不愿放弃,而实质上是控制着由投资人投资形成的典当行资产所有权。一个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投资人所拥有的根本权力,投资人怎能放弃。汪健深知这是商谈合作的焦点。汪健还深切地认识到私营企业投资上百万不能捆梆在计划经济的国有体制战车上运营;没有经营管理权是谈不上自主经营的,更没法实现投资效益。
“万经理的意见与我们的想法基本一致。需要说明的是合作后形成的典行的投资人是中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不是典当中心。根据投资所有权的原则,该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资产管理权应属投资人所有。因此该企业的法人地位应该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而不应只是中心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由合作后形成的独立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企业行政关系隶属于典当中心,按照现行管理模式逐年逐月上交管理费用毫无疑义。”汪健从投资运营管理的角度强调合作企业的性质及投资管理权限。
万经理深知对方对典当业务经营的酷爱,深知自己企业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资本投入,只是利用自己典当的经营许可权想享有资产所有权是不可能的,但他更知道对方离开了典当中心这块金招牌是不可能实现典当业务经营的。万经理早有把典当业务开展起来的想法,只是在国有经济的体制下,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资金的投入、没有运营的计划安排,他无法实现实质的业务经营。这次有上级供销社形成文的合作决议,又有投资人的资金投入,他真想以中心法人代表的职权把合作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控制在自己手中。
“典当是一个特殊行业,*以来该行业尚未涉足市场,我中心是在国家供销合作总社的行政文件批复下由市工商局认可方才办理成为我市唯一的一家拥有典当拍卖经营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如果单纯地以独立企业法人的形式办理一家新的典当拍卖企业,工商局是不可能受理工商注册登记。而以非独立法人的形式办理工商登记则名正言顺,从根本上说并不影响你们的经营管理,你们还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万经理仍然坚持拥有合作形成后的典当企业的资产管理权,哪怕只是部分权限,不同意办理独立的企业法人执照。
“说实在的我们双方的合作只是形式上的合作,并不是实质性的合作关系。从整个资金的投入及组织过程来看全部由我方承担,贵中心只是提供开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文件。投资人投入了资金后,不可能不拥有资产的投资运营管理权。至于工商注册登记的问题只要求贵方出示办理分支机构的相关文件,其它均由我们自己解决。在贵中心完善的企业文件基础上我们将设法完成登记注册,若经我方努力仍无法注册,那么我们的合作就无法成功。”商谈之前,汪健早已通过张处长了解了办理典当分支机构的程序及可能,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方开始寻求合作的意向。见万经理依恋着权欲,汪健舍弃了套话,直接了当地摊出了底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