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伦中于人生最无弊而有益,无纤毫之苦,有淡水之乐,其唯朋友乎!顾择交何如耳,所以者何?一曰平等,二曰自由,三曰节宣惟意。总括其义,曰不失自主之权而已矣。兄弟于朋友之道差近,可为其次,余皆为三纲所蒙蔀,如地狱矣。[43]
谭氏认定只有“朋友”一伦符合平等原则,主张要用“朋友之道”的平等精神改造其他四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使不失自主之权的朋友之道成为一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准则。这也是谭嗣同试图改造中国封建旧伦理道德的出发点。
资产阶级革命派进一步发展了改良派的自由平等道德观念。孙中山是其中杰出的代表。
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代表人物孙中山是“自由、平等、博爱”伦理思想的积极赞同者,也是热心的倡导者。在近半个世纪的奋斗生涯中,他为能把自由、平等、博爱的道德理想变成中国社会的现实道德境界而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他认为革命党人就是为了争取中国人民的自由与平等而奋斗的。1904年,孙中山发表《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向美国人民的呼吁》一文,明确提出了争取国民自由权利的政治伦理问题。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后,孙中山又一再指出:“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要去这种政体,不是专靠民族革命可以成功”,必须同时实行政治革命,实现“国民平等之制”,使“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轻重薄厚,无稍不均——是为国民平等之制。”[44]又明确提出了争取国民平等权利的社会伦理问题。辛亥革命之际,孙中山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号召人们积极参加变革社会的政治斗争,指出“大革命之举,不外种族、政治两种,而其目的,均不外求自由、平等、博爱三者而已。”[45]从孙中山的思想言论中可以看出,他公开表明赞同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说,并且主张以此造就新的“共和国家”。
梁启超像
近代思想家对平等观的理解,除了人人平等之外,还包括国家之间的平等,这是由近代中国特殊的国际地位决定的。而他们对自由伦理观的理解也与西方思想家有很多歧异,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即是:强调群体自由、国家自由比强调个体自由更具有普遍性。梁启超即非常推崇群体自由。他把自由分为“文明之自由”和“野蛮之自由”两类。他认为:“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这样的自由乃是“团体的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而那种“侵他人之自由,侵团体之自由”的自由乃是“野蛮之自由”,这种野蛮的自由正是“文明自由之蟊贼也”。[46]由此可见,他把“团体之自由”比作“文明之自由”,而把“个人之自由”或“侵他人之自由”则比作“野蛮之自由”,具有明显的推崇团体自由,排斥个人自由的倾向。梁启超把具不具有“团体之自由”看成是一个群体、一个民族能否自立于世界之上的主要动因之一。这种主张在严复、孙中山等人的著述中同样可以找到。主张“群体自由”是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使然。
三、权利与义务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