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新道德是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近代思想启蒙运动的重要构成内容之一。在民国成立之前,由戊戌维新志士和辛亥革命志士构成的近代新兴社会力量,是倡导新道德的主体。由一批进步思想家所写的阐述“道德革命”的著述,标志着这一时期近代新道德的提倡与发轫。这些著述有康有为的《大同书》《实理公法全书》,梁启超的《新民说》,严复的《天演论》《辟韩》,谭嗣同的《仁学》,孙中山的《同盟会宣言》,邹容的《革命军》,等等。这些思想精英们的道德建构起到了巨大的理论先导作用。而他们主动进行的改造国民性活动以及关于新道德的推行工作,又加强了道德理论的实践性,加之晚清社会生活的变迁以及新道德观的渗透,使晚清最后10年间的社会道德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在抨击旧道德的同时,积极从事新道德的构建工作,提倡新道德,其内容包括国民公德、自由平等、权利义务观、独立自尊观、竞争进取精神、重商与功利观等。而其核心内容是民主、自由和平等的精神。
一、国民“公德”观
国民“公德”观,是近代启蒙思想家们积极倡导的新道德之一。所谓“公德”指的是处理个人与社会、群体、国家之间的关系时遵循的伦理准则,“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26]也就是个人对于社会、群体、国家应尽的各种义务。梁启超、康有为、蔡元培等都是“公德”观的积极倡导者。
梁启超认为,所谓“公德者,诚人类生存之基本哉。”[27]一个群体、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最基本的问题就是人们是否具备“公德”。公德的基本精神是牺牲个人之私利,以保持团体之公益。人类为了生存而聚居在一起,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又常常是相互矛盾的。为使群体得到巩固壮大,就必须牺牲个人利益,维护集体利益,也就是要发扬公德。他认为,一个民族有无公德和公德之盛衰,是关系到这个民族存亡盛衰的大问题,“公德盛者其群必盛,公德衰者其群必衰。”[28]但是,几千年来,中国社会和中国的臣民百姓最缺乏的就是公德,“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29]自古以来,中国人“皆知有私德,不知有公德”“国民中无一人视国事如己事者”,这种状况造成中国数千年“政治之不进,国华之日替”的严重后果。[30]因此欲振兴中国社会,就应该在国民中大力提倡公德,培养国民讲究公德的品质。在梁启超看来,公德的基本准则是“利群”,“公德之大目的,既在利群,而万千条理即由是生焉。”[31]所谓“益群”“利群”,实际上就是人们所应拥有的“爱群”“爱国”“爱真理”的“热诚之心”。
提倡“报效社会”是蔡元培公德思想的理论基石。他认为,人生活在社会上的两个最基本的责任即为“公义”和“公德”。“公义者,不侵他人权利之谓也。”[32]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我”既不想侵犯别人,那么当然也不希望别人侵犯“我”。当人人互不相侵犯之时,那么“公义”也就成立了。所以尊重社会公德是“公义”成立的前提。在蔡元培看来,仅仅做到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还不足以尽对社会的“本务”。他说:“广公益,开世务,建立功业,不顾一己之利害,而图社会之幸福,则可谓能尽其社会一员之本务者矣。”[33]明确指出报效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才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本务。蔡元培主张每个公民都有“随分应器各图公益”的义务,只要每个人都能立足于本职业为社会做好事,社会公共事业才能发展。蔡元培还强调要爱护公共事物,认为“国民公德之程度,视其对于公共事物如何,一木一石之微,于社会利害,虽若无大关系,而足以表见国民公德之浅深,则其关系,亦不可谓小矣。”[34]认定对于公共事物的爱护程度可以判断一国国民的公德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