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的娱乐场所,也是男女青年的社交活动场所。唐代宫中和上层社会人家的女子常常与男子共同参加骑马、打球、舞蹈等活动,每年春天,“踏青”便成为青年男女最快乐的活动。“都人士女,每至正月半后,各乘车骑马,供帐于园圃或郊野中,为探春之宴。”[41]或“游春野步,遇花则设席籍草,以红裙递相插挂为宴幄”[42]。充满了一派诗情画意。踏青也是青年男女谈情说爱的好机会,或两情脉脉,或公开交谈,孟浩然《大堤行》描写道:“大堤行乐处,车马相驰突。岁岁春草生,踏青两三日。王孙挟珠弹,游女矜罗袜。携手今莫同,江花为谁发。”
此外,元宵观灯也是唐代长安男女老幼共同喜欢参与的盛事,许多唐人诗文都记载了太平盛世的元宵景象,当时一连三日夜踏歌不绝,在举国同庆狂欢之夜,幽闭深宫的宫女也被放出观灯,此间不少宫女乘机与外人野合,甚至逃而不归。至于民间男女乘节日交往谈情的事就可想而知了。
唐律规定妇女有一定的离婚自主权,而世人也不以妇女离婚为耻。从唐代史实看,唐代妇女主动离婚的事例不少。有女子厌夫而请求离去的:书生杨志坚“嗜学而居贫。妻厌贫,索书求离,坚以诗送之。……妻持诗诣州,请公牒以自遣”[43]。也有女家因婿家犯罪而要求离婚的:郑远女嫁魏元忠子升,“升与节愍太子谋诛武三思,废韦庶人,不克,为乱兵所害,元忠坐系狱。远以此乃就元忠求离书,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44]。还有的女子为了侍候父母而请求离婚的:夏侯氏嫁刘寂多年,已生二女,因老父患病失明,“求与刘绝,归侍父疾”[45]。
上述史实中,杨志坚妻“决二十后,任改嫁”。其他当事人均未被处罚。但是,唐代对一些无故休妻的男子,往往处罚很重,德宗时御史李元素升官后休妻,给妻子的费用又少,妻族上诉,诏令停元素官,并追补妻子五千贯。代宗时,御史中丞源休因小事休妻,“妻族上诉,下御史台验理”。结果,源休被除官,并配流溱州。[46]
除妇女可以提出离婚外,妇女改嫁也是比较自由的。唐朝廷并不褒奖寡妇守节,反而鼓励再嫁。贞观元年太宗诏:“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乃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已除,并须申以媒妁,令其好合。”并规定以“婚姻及时,鳏寡数少”作为考察地方官员政绩的标准之一。[47]唐初奖励婚嫁,自然含有促进人口增殖的用意,但朝廷公开提倡妇女改嫁,实为罕见。
唐代文献中几乎看不到对“节妇”的表扬,却对改嫁女子的事迹直书不讳,就宫廷女子而言,从高祖到代宗10朝,公主再嫁者26人,三嫁者4人,玄宗亲撰《鄎国长公主碑》碑文,言公主先嫁薛氏,再改嫔他人,绝不为讳。[48]更为甚者,安乐公主改嫁武延秀时,中宗、韦后大肆铺张,举行规模盛大的婚礼,远胜于公主初嫁。其中固然存在安乐公主受宠过度的缘故,但是,如果没有不鄙视女子再嫁的时尚,宫中无论如何也不会把公主再嫁作为盛事的。
在统治阶级中,宫外女子改嫁例也不少。楚王妃上官氏,年18初嫁。楚王死,“服终,诸兄姐谓曰:‘妃尚年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妃可思之。’”[49]既然再嫁符合“礼仪常范”,故士大夫阶级中女子再嫁即为常事,如大文豪韩愈之女,原嫁李汉,改嫁樊宗懿,等等。
当时民间对于再嫁的妇女,也无蔑视的态度,而是对她们的不幸遭遇抱以深深的同情。如《酉阳杂俎》载曰:
……忽闻船上哭泣声,皓潜窥之,见一少妇,缟素甚美,与简老相慰。其夕简老至皓处,问君婚未?某有表妹嫁于某甲,甲卒无子,今日所归,可事君子。皓拜谢之,即夕以其表妹归皓。
通过极简单的手续,便使怨女旷夫两得其所,反映了唐代寡妇再嫁的轻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