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上升、繁荣时期,也是封建法制承前启后划时代的时期,是一个既保守而又开放的社会。在婚姻方面存留着封建时代一般的特性,同时也显示了相对开放气氛下的特殊心理。当时封建的婚姻制度虽已臻于健全,但禁锢人性的封建礼教尚未发展到后来那么严酷的地步,礼法束缚较松,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民族通婚频繁,致使唐代婚姻呈现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我国古代的婚姻,最初是服从于礼教及社会习惯的制约,很少成法律,更无专法,汉代始在《九章律·户律》中列婚姻条目,到北齐时,有关婚姻的法律附见于户律中,曰“婚户”。北周律分“婚户”为“婚姻”和“户禁”两篇,隋时改称为“户婚”律,唐代详加裁正,仍称“户婚”。
唐代《户婚》律共3卷46条,内容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和家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关于婚姻的法律共21条,大多源于《礼记》和汉晋以来有关婚姻的法制,说明唐代的婚律以承袭前代为主。
法律历来是维护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工具,唐代婚律自然以维持阶级间的等级为依据。唐代婚律明确规定了同一阶级的内婚制,即所谓“贵贱不婚”、“良贱不婚”、“当色为婚”。同时规定婚姻的主持、婚姻的标准、婚姻的手续等,都必须受到宗法制度的制约。婚律还从法制上保障了聘娶婚的实施,即婚姻必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钱财和契约作为婚姻存在的根据,在此基础上,男子以聘之程序而娶,女子因聘之方式而嫁。婚律并集中体现了以夫权为中心的思想。不过从唐代婚律的具体规定来看,有些条款也反映了当时社会风气相对的自由开放。
(1)对那些未经家长同意而已成事实的婚姻,法律承认其有效。即“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2)古代丈夫可以将妻子赶“出”家门,理由有7种,即:不顺父母,无子,**佚,嫉妒,恶疾,多言,盗窃。只要犯其中一种,丈夫就可以遗弃妻子。“七出”是站在男子立场上制定的法律或一种严格的伦理规范。但唐婚律在规定“七出”的同时,还有所谓“三不去”的规定,即曾为夫家父母服丧3年;娶时夫家贫贱后来富贵;女子嫁时有家,出时无家可归。妻有“三不去”之一,虽犯“七出”也不准其夫提出离婚。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
(3)妇女有一定的离婚自由。“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所罕见的,而且从唐代史实看,“和离”事例也较常见,这不能不认为是一个进步。
(4)唐代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并不失节,不受法律的约束,这在法律上,为妇女婚姻的相对自由创造了一定的条件。[34]
总之,唐律在维护封建婚姻的宗旨下,终究比前代法律给予妇女的权益要多一些。再从其影响而言,宋元明清婚律的立法形式及内容大体沿袭唐律,但因封建专制的加强,理学的产生和发展,对妇女的限制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就此而言,唐代婚姻在我国封建社会是相对开明的。
除法律制度外,唐代社会的婚姻观念和习俗都出现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现象。
首先是门第观念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