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以来,选士的主要方式是察举与征辟。察举时虽然有时也要考试,但主要还是靠举荐。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通过中正——士族代理人把持举荐大权,举荐时也以门第阀阅为主要依据。南北朝后期士族势力衰落,选士中的“唯才是举”问题被提了出来。萧衍(梁武帝)在齐末的奏疏中提出“设官分职,唯才是务”[41];作为西魏北周治国纲领的苏绰《六条诏书》,谴责了“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指出“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要求“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42]。举秀才、举孝廉的察举制度又受到重视。北周宣帝初即位的《诏制九条》中,就讲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43]。秀才主要是对策,孝廉主要是试经。隋朝建立后,正式废除九品中正制,但如何建立新的选官制度,隋朝基本上是沿着南北朝末年的办法继续探索。开皇七年(587年),“制诸州岁贡三人”[44]。这显然是周宣帝《诏制九条》的进一步规范化。岁贡的内涵主要是秀才和明经。“明经”之名早见于汉代,《颜氏家训·勉学篇》中讲到梁朝贵族子弟“明经求第则顾人答策”,明经和孝廉都是试经,在隋代合而为一。隋文帝开皇九年诏书讲到官学“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末有灼然明经高第”,仁寿元年(601年)因此废太学、四门和州县之学。隋代的明经因而较少,开皇时见于史籍的只有韦云起一人。“博学高才”的秀才科要求很高,一般士子不敢应举,隋炀帝时,就创设了一个同样是对策的新的考试科目——进士科。于是,进士与明经成为常举的主要科目。上述情况表明,开皇七年“制诸州岁贡三人”,意味着“正式设立了每年举行的常贡”[45]。唐朝建立后,在武德四年(621年)颁布敕令:“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46]唐朝的乡贡制度与隋“岁贡三人”制度的渊源关系是很清楚的,把“诸州岁贡三人”与进士科的创立,作为科举制创立的标志是有道理的。
南北朝末年的举秀才、孝廉和明经射策,门第限制已经放宽,成为寒人入仕的途径[47]。在废除九品中正制的隋代,明经、秀才及进士科以考试(射策)成绩作为去取的标准,正是庶族寒门地主在仕途上要求公平竞争的反映。
科举制度在隋朝还处于探索阶段,很不成熟。隋朝官吏的选拔,除许多贵族子弟依靠父祖资荫取得官职外,隋王朝还多次下诏“分科举人”。比如在开皇二年(582年),诏举贤良。开皇十八年(598年),诏令京官五品以上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仁寿三年(603年),隋文帝又诏:“其令州县搜扬贤哲,皆取明知古今,通识治乱,究政教之本,达礼乐之源,不限多少,不得不举。”[48]隋炀帝在大业三年(607年),也下诏天下,令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才堪将略和膂力骁壮十科举人。这种分科举人,基本上说还是汉魏以来荐举制度的延续。这些被举的人是否要参加考试,不得而知,但对举荐的人才的要求,却与过去有所不同。过去举荐人才多强调“德”的方面,而隋朝“分科举人”强调的是“才”,“清平干济”、“执宪不挠”、“才堪将略”是“干才”,“明知古今,通识治乱”、“学业优敏,文才美秀”是“才学”,这也是科举制度以才学作为取士标准这一精神实质的体现[49]。
科举制创立于隋,但隋朝极短暂,加之史料记载的缺乏,隋代科举制仍很不完善。科举制的许多方面,是在唐朝才逐步完善起来的。
二、唐朝科举考试的内容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