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史”的领域本极宽泛,《隋书·经籍志》史部有13个类目,除正史、古史(编年)外,尚有杂史、霸史、起居注、旧事、职官、仪注、刑法、杂传、地理、谱系、簿录。新、旧《唐书》艺文、经籍志大体沿用这个分类。由此可知,隋唐五代的史学著作,除了前述“六书二史”、《史通》、《通典》外,还有很多。本节选择那些从不同角度展示隋唐风采的史著,分类加以介绍。
一、《唐律疏议》、《大唐六典》与《唐会要》
唐朝是一个极重视法制建设的时代,这几部书正是唐朝法制建设成就的集中反映。
《唐律疏议》30卷,长孙无忌等撰。这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
唐朝的法典有四种形式:律、令、格、式。律是国家大法,是刑法典。唐朝在高祖武德时期,就依据《隋律》,制定了《武德律》12篇。贞观年间,唐太宗又命令房玄龄、长孙无忌等重加删定,历时10余年,修定《贞观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500条,成为唐律的定本。唐高宗时,除对律文做了一些个别调整外,针对律文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解释无凭、“触涂睽误”等问题,在永徽三年下诏令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人撰定《律疏》30卷,颁行天下,这就是《唐律疏议》的来源。全书以《贞观律》律文为经,按照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铨解和注释,辨析疑异。在颁行之后,与律文并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唐律疏议》中广泛征引唐代的令、格、式,涉及唐代各种典章制度,是研究唐代法律以及唐代政治、经济、社会的重要史料。另外,唐律本身是集战国秦汉至隋封建法律递变之大成,《疏议》编撰时,又根据秦汉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叙述其源流,阐释其微义,补充其未备,这使《唐律疏议》成为我国封建法典的范本,不仅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对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封建法制建设也产生了较大影响,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大唐六典》30卷,题唐玄宗御撰,李林甫等奉敕注。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唐朝发展到开元年间,达到极盛。盛世修典,自古皆然。开元十年(722年),唐玄宗令“法以《周官》,勒为唐典”,即模仿周公制礼作乐,撰唐六典:理、教、礼、政、刑、事典。但是由于唐制与《周礼》之制全不相同,难以傅会,历久不能成书。后来监修张说委任毋煚、徐钦、韦述等采用变通的办法,“以令、式分入六司,像《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78]。后经张九龄、李林甫监修,在开元二十六年(738年)成书。
《唐六典》基本上以唐朝前期的行政机构为部类,按照当时的政府组织形式,分部门编列其编制品秩,陈述其职掌权限,并附注历朝沿革、故事,“一代典章,厘然具备”[79]。这是对盛唐行政机构及其职能的最完备的记述,对后人研究唐朝政治体制,具有重要的价值。
《唐会要》100卷,虽题北宋王溥撰,但王溥之书主要是依据唐人苏冕兄弟的《会要》和崔铉、杨绍复等撰的《续会要》修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