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行国民教育制度的同时,原颁布的《小学校法》与国民教育制度发生了矛盾。1944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学校法》,同时废止《小学校法》。规定:(1)确立中心学校名称,改称中心国民学校;(2)保国民学校及乡中心国民学校,不限定设置一校;(3)私人或团体可以设立专办国民学校儿童部之小学;(4)确定国民学校隶属于县政府及院辖市之主管教育行政机构;(5)确定国民学校教员应协助乡镇公所及保办公处,训练民众,推行地方自治;(6)确定学龄儿童及失学民众之强迫入学,另以法律定之。
为推行这种国民教育制度,教育部计划以5年为限,分3期进行。第一期从1940年8月到1942年7月,要求入学儿童达到学龄儿童65%以上,入学民众达到失学民众的30%。第二期从1942年8月到1944年7月,入学儿童达到学龄儿童80%以上,入学民众达到失学民众的50%。第三期从1944年8月到1945年7月,入学儿童达到90%以上,入学民众达到失学民众的60%以上。同时,为了迫使按规定应入学的学龄儿童和失学民众入学,1944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强迫入学条例》,1945年2月又作了修改,规定:各县、乡成立强迫入学委员会,调查学龄儿童人数,通过劝告、警告、罚款等方式强迫学龄儿童限期入学。
国民教育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1946年年底实施此制度的19个省市的统计:共计315780保,设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与其他小学237000所,平均每4保设立3校;共有学龄儿童38173765人,已受教育的有29160803人,占学龄儿童总数的76%;文盲总数为92890227人,历年共扫盲53163077人,占文盲总数的57%。
(四)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
抗战初期,高等教育遭受了严重的摧残。1936年有专科以上学校108所,1937年则降为91所,学生由1936年的41922人,降为1937年的31188人。1938年以后,国民政府努力进行恢复工作,采取了不少措施。
第一,统一师范学院的设置和要求。1938年7月,教育部公布《师范学院规程》,1942年8月,又公布《修正师范学院规程》,对师范学院的设立、培养目标、组织及课程、学生待遇及毕业服务等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师范学院以养成中等学校之健全师资为目的;(2)师范学院单独设立;(3)师范学院修业期为5年,专科为3年;(4)可设师范研究所、中小学教师进修班,并设立国文、外国语、史地、公民训育、算学、理化等专修科;(5)学生一律住校,免缴学、膳费;(6)课程分普通基本科目、教育基本科目、分系专门科目和专业训练科目。从1938年度起,中央大学、西南联大、中山大学及浙江大学分别设立了师范学院,并在湖南蓝田设立了第一所独立师范学院。到1945年,在国统区共设立了6所独立的师范学院;5所附设于大学的师范学院,共有学生9026人。
第二,统一高校行政机构及其职责,统一大学课程设置标准。1939年5月,教育部公布了《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对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的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名称、人员配备、职权范围与工作方式都作了统一规定。1938年,教育部整理大学课程,拟定了《文、理、法三学院各学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同年9月,又召开第一次全国课程会议,拟定了《文、理、法三学院共同科目表》,并予以公布,对各高校课程设置,作了原则性规定。1940年10月,教育部公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对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