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实行严密的训育制度。1929年7月,国民政府通令各省市,遵照国民党中央执委会规定的《中小学训育主任办法》,设置训育人员,开始在中小学推行训育制度,后又推广到大学。在小学教育阶段,最初开设党义课作为训育的主要内容,1932年后改为公民训练,1936年,教育部对原有公民教育条目大加修改,对训练的目标、内容、方法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规定各校应设一公民训练委员会,主持训练事宜;各教员对于儿童公民实践应随时及分期纠正、考查、记载、统计、将结果填入成绩表报告儿童家长。在中学阶段,《中学教学规程》第六章“训育”专门规定:中学训育目标为陶融青年“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道德,并养成勇毅的精神与规律的习惯;中学校长及全体教员均负训育责任,指导学生一切课内课外活动;中学学生宿舍,须有教员住宿,负责管理之责;中等以上学校设置训育主任、生活指导员、党义教员或公民教员,由经过审查的国民党员充任。在大学阶段,同样规定严格的训导制度:学生除必修党义课、军训教育外,还须接受国民党的训育教育,校务会议要经常审查学生的训育事项。国民政府通过严格的训育制度,企图把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严密地控制起来,使其成为忠于国民党的“健全公民”。
第二,采取严厉的组织措施,限制学生的思想行为。1929年1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学生团体组织原则》和《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同年10月又通过《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施行细则》,规定学生团体“以在学校以内组织为限”,并“以不侵犯学校行政为限”;1930年12月,蒋介石以行政院长兼教育部长的名义发布《整顿学风令》,责令学生应致力于学习,不得干涉行政,如有违令,便严厉制裁,宣布一切罢课集会行动皆为非法。接着,他又签署了《告诫全国学生书》,要求对于“破坏法纪之学潮,自与反革命无异,政府自当严厉制止,如法惩处”。同时,国民党又运用行政高压手段控制了各公立学校的实权,把国民党的势力渗透到教育界,并在各级教育机关和各学校中秘密建立特务组织,监视师生的言行。
第三,实行毕业会考制度。1932年5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学生毕业会考暂行规程》规定: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为整齐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科学生毕业及增进教育效率起见,对于所属中小学应届毕业、经原校考查及格之学生举行会考,会考非各科及格不能毕业,由各省市教育厅局负责办理。1934年4月,又公布了《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规程》,通令各地严格执行。凡毕业的学生必须参加两次考试:第一次是学校举行的毕业考试,及格后才有毕业会考的资格;第二次是参加毕业会考,及格后才取得毕业资格;要升学的学生还要进行升学考试。这种会考制度,使学生的课程增加,无暇过问政治、关心时事,不仅成为限制学生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障碍,而且影响了学生全面学好各门功课,因而遭到学生的强烈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