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在废除综合中学制度的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和法令,使各级学校教育的发展与建设逐步纳入国民政府规划的轨道。到1937年抗战前,国民政府的教育实施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重视初等教育并大力推行义务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则发展缓慢;二是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学校管理,使此前比较自由的学校教育置于严格统一的控制之下。
初等教育是国民政府发展教育的重点。1932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小学法》和次年3月颁布的《小学规程》规定:小学为实行国民义务教育的场所;修业期6年,前4年为初级小学,后2年为高级小学;在教育未普及前,修业4年即为义务教育终了;为推行义务教育起见,各地特设简易小学及短期小学。小学教育的目的,“以发展儿童之身心,培养国民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须之基本知识技能”为主旨;小学课程的设置,几经变化,曾对小学课程设置进行三次修改。按1936年7月教育部颁布的《修正小学课程标准》规定,其课程为:公民训练、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劳作、美术、体育、音乐和常识等。
中等教育分普通、师范、农、工、商、家事等科。从1931年起,各普通中学添设或附设职业科,各县立中学逐步改为职业学校或乡村师范学校。按1932年3月颁布的《中学法》和《中学规程》规定,中学分为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修业期各为3年;其主旨是以发展青年身心、培养健康国民,并为研究高深学术及从事各种职业之准备;取消中学文实分科的教学方法。按1932年12月颁布的《师范学校法》和次年公布的《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的目标是“以严格之身心训练,养成小学之健全师资”;师范教育以培养小学教师为主;学生一律免收学费,并给以一定的经济待遇。按1932年颁布的《职业学校法》和《职业学校规程》规定,职业学校以培养青年生活之知识与技能为目的;分为初级(修业期1~3年)和高级职业学校(修业期3~5年)。
高等教育方面,按国民政府公布《大学组织法》(1929年7月)和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1929年8月)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分为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三种;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八学院;具备三院以上者才能称大学;除医学院修业5年外,其余均为4年;大学及独立学院设研究院和研究所;专科学校分工、农、商、医、艺术、音乐、体育等类,修业期为2~3年;国立大学或国立专科学校由教育部审查全国各地情形设立,省市立或私立大学或专科学校的设立、变更和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高等学校各科得采学分制,大学学生应修学分的最低标准为4年132学分(医学院除外);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第二外国语为公共必修课外,其他科目由各校自定。
昔日金陵大学北楼,今南京大学
尽管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对教育似乎也是很重视的,但许多规定都流于虚文,并不能兑现。教育经费不仅很少,而且常常拖欠;加之教育机关官僚化日益严重,教学质量很低,导致国民政府在此时期的教育发展比较缓慢。10年中,初等学校只增加了17526所,学生只增加了3965847人;中等学校只增加了557所,学生只增加了155137人;高等学校只增加了17所,学生只增加了5990人。
(四)国民政府加强对教育的控制
国民政府为了将全国教育纳入“三民主义教育”的轨道,采取了一系列的控制学生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