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格尔看来,现代政治生活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普通公民坚持理解并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黑格尔认为,等级会议使得这一点成为可能。普通公民通过在等级会议中发生的争论与讨论,从而能够了解公共事务。正如法院公开审判能够使公民了解司法系统的运作一样,等级会议也会使公民了解政府的运作。普通公民可以参与一种更大的公共讨论,它包括了那些发生在等级会议中的观点交流与思考,这种更大的公共讨论形成了公共舆论(?ffentlicheMeinung),普通公民可以通过参与它从而参与到国家事务中来。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更大的公共讨论本身就是现代政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PR,§§316-318)。我们已经考察了黑格尔关于现代政治国家的宪法观念,下面我将转向由这一观念所引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三)“个体的使命就是要过一种普遍的生活”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做出了一个最引人注目的论断,即“个体的使命就是要过一种普遍的生活”(einallgemeinesLeben,PR,§258R)。所谓“普遍的生活”,黑格尔指的是,那种超越了家庭与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的生活,那种人们可以把自己实现为公民的生活。这种生活主要致力于共同善,更具体地讲,致力于保护政治组织共同体。黑格尔断言,过一种普遍的生活是现代个体的使命,这一断言确实引人注目,但他还有另一个同样引人注目的断言,即现代政治国家有能力让他们做到这一点。如果我们将这两个断言结合起来,我们就会预料黑格尔可能会持有这种观念:现代政治国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加以组织,即让普通公民最大程度地参与到国家的运作中来。黑格尔在讲“普遍的生活”时,肯定会把普通公民的形象想象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这些成员在政治上积极主动,全面参与政治生活并做出决策。但黑格尔实际上所持有的绝不是这种现代公民观念。
黑格尔关于现代政治国家的观念有一点是很突出的,即他认为普通公民的参与是非常有限的。与古雅典或罗马共和国不同,现代社会世界的普通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国家的决策。黑格尔的现代政治国家并不是一种民主制,而是立宪君主制,在这种体制中,真正的统治工作是由公务员来执行的。在黑格尔所描绘的国家中,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例如,普通市民)仅限于选举(通过同业公会)、交税、参与公共讨论以及(在国家危急时刻)参军保卫作为政治组织的共同体(PR,§§299Z,311,316 —318;VPRHO,791)。事实上,黑格尔明确地说:“在我们的现代国家中,公民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分享国家的普遍事务”(PR,§255Z;VPRHO,709)。①
“公民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分享(现代政治)国家的普遍事务”,这一基本事实引发一个基本问题,即我们何以能够说现代政治国家为普通公民提供了机会,让他们能过一种普遍的生活,而黑格尔所说的这种普遍的生活具体是什么。这一基本事实也提出了另一个基本问题,即在和解方案中,国家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在黑格尔看来,家庭与市民社会调和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就是,它们均为普通公民提供了一个领域,普通公民能够在这个领域中实现他们的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普通公民可以通过婚姻与生育全面地、直接地参与到家庭中来。他们还可以通过找到工作并成为同业公会中的一员,从而能够全面地、直接地参与到市民社会中来。但是,正如我们所见,普通公民不能全面地、直接地参与到政府事务中来。他们如何能够在政治国家中实现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呢?政治国家从而何以能够调和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