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立法机构(“立法权”,diegesetzgebendeGewalt)是负责制定法律的政府部门。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主要界定与保护财产权与立约权,因此是以法律的方式来确定私人领域的,并依靠国家来保护它(PR,§§212、217、298)。这一政府部门是由君权、行政、等级会议与公共舆论所组成的(PR,§300)。行政与君权都是在立法机器中起作用的部分,这一点正好表明了黑格尔总体上反对孟德斯鸠对权力分立的理解(PR,§§272R,300Z;VPRG,704)。黑格尔将政府分成不同的权力的动机并不是要保证每一种权力能够相互监督与限制,相反,他期待政府的主要任务能得到全面发展,并在制度上能够得到表现(让共同体能够作为共同体去思考、决定与行为)。行政权与君权在立法机器中发挥积极作用,表明它们在制度上是相互重叠的。这一点恰好表明,黑格尔认为不同政府权力之间的相互关联才是最重要的。他认为,如果没有这种关联性,本应是“单一整体”的政治国家就不能展现出这种统一性(PR,§272R)。
根据黑格尔的设想,等级会议是一个双院制的代表机构(PR,§303)。上议院是由地主贵族的成员所组成,他们依据出身在这里占有一席之地,从理想的层面看,他们至少代表了一个作为整体的实体性等级(PR,§§305-307)的观点。下议院由贸易与工业等级的代表所组成,他们是从同业公会中选举出来的(PR,§§308-309),反映了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各种不同观点。
黑格尔认为,下议院的代表应当从同业公会中选举出来,而非直接就是代表,他之所以这么看,背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的如下看法,即等级会议只是要提供一个机构来代表共同体,并使共同体可以作为一个统一体来思考。根据黑格尔的理解,市民社会并不是一群私人的聚合,相反,它是由同业公会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代表了市民社会的不同部门(例如,商业、手工业等)(PR,§311,R)。黑格尔说:“如果我们称代表之为代表,我们就应当是在一种有组织的、理性的意义上理解代表这一术语,这些代表就不应当是组成乌合之众(例如,作为“没有具体形态的一群人”)的那些个体的代表,而应当是重要的社会领域的代表,例如,代表了它的主要利益”。(PR,§303R)当黑格尔说这些代表是“由市民社会所选出来的”(PR,§311),他讲的正是这个意思。这也是黑格尔说如下这段话的理由:
只要这些代表是由市民社会所选出来的,很明显,当市民社会在选举他们的时候,它就是作为其本来的状态去行为的。这也就是说,它并没有分裂成不同的原子式的个体,这些个体只有在追求自己某个单一的临时行为时才聚集到一起,随后也没有进一步的整合;相反,他们彼此内在关联,形成组织、社区与同业公会,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这些组织、社区与同业公会才获得政治涵义。(PR,§308)
等级会议应当是这样的一个机构,共同体在这里只会思考共同善,这种观念也促使黑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即代表不应当因为这些社区或同业公会选举他们,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它们的代理人,为它们执行具体的任务,或者接受它们的具体委托。相反,他们要给予“普遍利益”以"根本性的支持”,即支持作为整体的共同体的善(PR,§309)。
黑格尔认为,等级会议形成了对政治事务进行公开讨论的主要场所(PR,§309)。通过这一机构,公共观点能够得以澄清,能够以制度化的方式得以表达,同时也能够与行政权以及君权取得沟通。也正是通过这一机构,公民能够了解政府的具体工作,从而也能够逐渐把自己当成公民看待(PR,§§31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