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对黑格尔的基本国家观念的阐述之前,我还想考察最后一点,黑格尔除了谈及“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之外,还谈到了广义上的国家,即政治组织共同体(politicallyorganizedcommunity)。①按照黑格尔的理解,政治组织共同体不仅包括政治国家,同时也包括家庭与市民社会。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只是作为整体的共同体(黑格尔认为是顶点)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仅仅只是一个组成部分而已。黑格尔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不等同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家庭或市民社会也不等同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但是,黑格尔认为,如果把国家理解为政治组织共同体,那么它就等同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他认为,理解作为整体的共同体,最恰当的方式就是把它看成一个政治组织共同体,看成广义上的国家。最后,黑格尔认为,正是这种从广义上理解的国家才是最基本的伦理与政治的统一体。
(二)现代政治国家的宪法
现在,我将略述黑格尔对现代政治国家的宪法(Verfassung)——或者说,规范结构——所做的解释。我们已经看到,黑格尔认为立宪君主制是一种非常现代的政府形式,从理想层面上看,现代立宪君主制包括了三个部分:君权、行政与立法(PR,§273)。让我们依次简单考察这三个部分。
根据黑格尔的说法,君权(或者说,君主权力)是由世袭的君主与众多大臣组成的(PR,§§275,279-280,283)。黑格尔认为,君主是国家的首脑,他在形式上拥有政府中的最终决定权。他是政治国家的主权或最高权威的承载者与化身(PR,§279),是政治国家的统一性与个体性的标志(PR,§279,R),是政治国家做出主观选择与决定的中心。国家的主要大臣对他提出建议——这些人都是一些专家,他们按照君主的意思,负责政策的制定以及启动立法(PR,§§283-284)。尽管从形式上讲,最终的决定权只在君主那里,但实际上是这些大臣而非君主执行着属于君权的各部门的具体工作。黑格尔甚至说,君主的个人品质与他对自身工作的履行是(或者应当是)不相干的。“在一个全面组织起来的国家中,只有形式上谁具有最高决定权的问题,君主制所要求是在众多的‘我’之中,有一个人能做出决定;至于占据这个最高职位的人具有什么样的特殊品格,一点儿也不重要”(PR,§280Z;VPRHO,764;参见VPRW,161-163)。
君主真正的政治意义就在于,他是一个主体,共同体只有通过他才能做出决定。黑格尔认为,君主是共同体自决的中心,是做出最终决定的地方。当君主说“我将会做某事”的时候,他就代表了共同体,他将自己的主观性(他说“我将会做某事”的能力)赋予了共同体。因此,通过他,共同体能够在形式上做出最终的决定。
黑格尔坚持认为,共同体的最终决定必须是由一个人(而不是一个集合体)做出的,这一点反映出了黑格尔对主观性的坚持。他论证道:“主观性只有作为一个主体才能获得它的真理,只有作为一个人才能获得它的人格”(PR,§279)。他认为:“所谓的道德人、社会、共同体或家庭,就其自身而言无论如何具体,都包含了一个个的人,这些人都被抽象地看成是其中的一分子。在这种道德人中,个人尚未达到其存在的真理”(PR,§279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