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可能会承认,自由至上主义与福利自由主义对这种区分的理解也包含了一些真理成分:即司法与公共权威都外在于需要体系。但是,他坚持认为,这些制度并不外在于作为整体的市民社会,因为他认为这一领域本身就具有一个公共维度,这一公共维度是由一系列与保护个人的权利与福利相关的公共制度所建构起来的。②黑格尔认为,他对市民社会的发现,不是发现了一个纯粹的私人领域,而是发现包含了公共维度的私人领域,发现了既属于公民又属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形式。
如果我们问,黑格尔会接受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做出清晰区分,同时把司法与公共权威看成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而非国家的一部分吗?答案很明显是否定的。黑格尔绝不可能赞成人们通常的做法,即把市民社会等同于私人领域,而把政治国家等同于公共领域。就黑格尔的思想来说,司法与公共权威属于市民社会是绝对重要的。
在这一点上,至少有两个问题必须澄清。第一,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不同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第二,我们不能把黑格尔的区分理解为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黑格尔并不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所以不同,原因在于它们没有共享任何相同的制度。事实上,正如我们将看到的,他认为,司法与公共权威所展现出来的制度重叠部分正好体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有一些关键性的联系。所以我们必须问:那么,黑格尔如何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做出区分呢?
他是通过比较两个领域的“规定”(Bestimmungen)或基本原则来做区分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区分主要就在于它们的规定不同。
根据黑格尔的看法,市民社会的规定就是要“通过普遍性形式做专门调解”(例如,需要体系的运作,以及带有司法与公共权威的同业公会的运作)来推进“特殊性”(个体与团体的私人目标)的发展(PR,§182)。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社会领域,它给予每个人“从各方面发展与表达自身的权利”(PR,§184)。①他认为,这正好标志着市民社会具有“自己的独特形式”,现代社会世界正好通过它能够实现“每个主体有权使自身的特殊性得以满足”(PR,§124R)。我们可以回想起来,黑格尔把这种权利看成是“古代与现代之间最关键的差别”(PR,§124R)。为什么司法与公共权威可以看成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原因就在于,它们特别关心市民社会成员的特殊性(他们的特殊权利与福利),同时也分享了这一领域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把现代政治国家的规定理解为推进共同体的共同善,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普遍性”(dasAllgemeine)。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共同体的共同善”是一种与共同体成员的私人利益不同的善。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具有这一普遍目标,这正是现代政治国家不同于市民社会的一个特征。市民社会的制度主要是要以推进个人与团体的私人目的的,它们并不以推进共同体的善为目的。
大家都熟知的契约主义国家观认为,政治国家的目的是要保证“财产、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的安全与保护”(PR,§258R),对于黑格尔来说,这很明显地体现出现代人混淆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黑格尔认为,“个人利益”是市民社会的关注点,而不是国家的关注点。要想理解国家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我们要能够理解,国家作为一个社会领域,它只关心作为整体的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