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情变得更为复杂,是由于黑格尔像如下这样谈市民社会,他说:“人们可以首先把这一体系看成是外在的国家(theexternalstate)、需要的国家(thestateofnecessity)、知性的国家(thestateoftheunderstanding)”(PR,§183;EL,§25)。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在理解这句话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不要把市民社会(在PR,§§182-255中讨论)等同于政治国家(在PR,§§257-339中讨论)。相反,黑格尔是出于(或者认识到了)如下立场才说这句话的,即人们一直没有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做出区分,市民社会的真正本质还没有为人们所理解。他说,正是从这一立场出发,需要体系、司法和公共权威才变成纯粹外在的权力。需要体系之所以看起来是外在的,因为它的成员完全以一种工具化的方式与它发生着联系(PR,§§182,Z,183,187;VPRG,472),他们是由于物质需要被推动才进入到工作世界中来的。需要体系之所以看起来是外在的,还有另一个原因,即它是在参与其中的人们的背后运作的(PR,§187)。这一体系中的参与者并没有认识到,他们在追求自己的私人需要时,他们也是在推进共同善。如果人们只是关心自己的需要,那么他们就必然会把司法看成是外在权威。而且,只有作为公民,人们才能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正是这一立法过程才产生了司法所实施的那些法律(PR,§§310-311),也只有从政治国家的立场出发,他们才能深入了解政府的工作,而司法正是其中的一部分(PR,§§301,314一315)。同样,只要人们把自己看成是排他性的个体,公共权威也将只会是一种纯粹的外在机构。为了将其看成是对自我意志的表达,人们就必须把自己看成市民社会的成员,看成公民。当黑格尔说市民社会是“知性的国家”时,他的意思是说,知性不能抓住政治国家的真实本质。黑格尔认为,知性混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认为国家的目标是“维护与保护财产、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等”(PR,§258R)。但是,由于“维护与保护财产、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等”是市民社会的恰当目标,因此,市民社会就可以被看成知性的国家(参见PR,§183)。
要表现在确定哪种国家干涉是合法的、国家干涉在何种限度内是合法的,而不是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做出区分。他们都认为,司法与公共权威属于国家而非市民社会。①事实上,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司法与公共权威的法律执行功能为保护财产和契约提供了某种不可或缺的外在框架。但是,他们否认公共权威有提供福利的功能,他们将这种功能看成是国家对私人领域的入侵,这种入侵是得不到辩护的。另一方面,福利自由主义者认为,与保护财产与契约一样,提供福利也是国家的一个恰当任务。因此,他们认为,公共权威提供福利的功能,实际上是一种合法的、必要的国家功能。
那么,黑格尔倡导公共权威提供福利的功能,这一点通常被认为与福利自由主义者是相似的,因为他们都为市民社会之外的某种制度进行辩护,人们这么看待黑格尔一点也不令人奇怪。然而,事实上黑格尔认为,公共权威属于市民社会而非政治国家,这就使得这种解释与他自己的理解是相对立的。正如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黑格尔在精神上更接近于福利自由主义,而非自由至上主义。但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与福利自由主义者都承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黑格尔与他们完全不同,他否认这种区分,而人们通常很少理解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