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国家,更准确地说,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dereigentlichpolitischeStaat),一开始等同于政府。黑格尔认为,具体的现代政府形式是立宪君主制(PR,§273,R),就其理性形式而言,它包含了三个部分(PR,§273):(1)君主,或君主权力(PR,§§275-286);(2)行政机构(PR,§§287-297),它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官僚所推动运转,这些官僚都是普遍等级的成员;(3)立法机构(PR,§§298-319),它包括两院制的立法议会,上议院的成员属于实体性等级(PR,§§305一307),下议院的成员属于贸易与工业等级,他们是同业公会的代表者(PR,§§308-311)。将政治国家与政府等同,这马上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的理解提出了一个问题。
问题在于,黑格尔过于强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PR,§§182Z,258R;VPRHO,565)。实际上,他把这一区分的发现视为自己最高的哲学成就(参见PR,§260)。但是,按照他的理解,市民社会包括两个公共制度,司法与公共权威,而它们通常被认为属于政府。事实上,黑格尔本人认为,这些制度确实属于政治国家(也属于市民社会)。他说:“行政权……也包括司法权与治安管理权”(PR,§287)。但是,如果市民社会包含了两种国家制度或者说政府制度,那么如何将其与政治国家做出区分呢?另外,如果市民社会与国家确实不同,司法与公共权威如何又能够同时隶属于两个领域呢?①
有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法,即尽管事实上司法与公共权威在市民社会中占据了一定位置,但是我们可以认为,它们实际上并不属于市民社会。这种解决方法与大家都极为熟识的一种做法相契合,即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做出区分。市民社会通常被认为是“私人领域”(例如,市场,或者市场外加上市场之外的由私人自愿形成的组织而构成的网络),它与“公共领域”(它等同于政府或国家)是相对的。私人机构(不同于家庭)属于市民社会,公共机构(如司法与公共权威)属于国家。
还有可能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做出区分的方式,无论是自由至上主义者还是福利自由主义者都赞同。他们之间的争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