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家庭是家长制的,因为父亲是家庭的首脑,家庭的法定代表人, 177控制与管理家庭资源的负责人,同时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家庭关爱者(PR,§171)。另外,妻子也掌控着家庭生活,主要负责小孩的抚养,就这一事实来说,这也是家长制的(PR,§166)。当然,黑格尔并不认为家长制是现代家庭独有的特征,但是他认为,相比传统家庭来说,现代家庭具有某种特殊的现代家长制形式。
正如黑格尔所理解的,现代家长制本质上是有所限制的。例如,尽管他认为父亲作为家庭首脑具有管理家庭资源的责任,但是他从情感上非常反对如下观念,即这些资源只属于父亲。黑格尔认为,家庭中的所有财产都是公共的,这其中的原因,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考察。另外,黑格尔非常明确地反对妻子是丈夫的财产这一观念。黑格尔认识到,女人也是人(Per-sonen)——个体权利的拥有者——因此,她们并不是那种可以被当成财产的存在者(参见PR,§§42,44)。在他看来,如果一个丈夫把他的妻子当成财产一样来对待,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unsittlich),这种家庭也是有缺陷的。他沉痛地指出,在罗马家庭中,小孩的地位实际上就是奴隶(PR,§173),如果现代家庭中的父亲们也这样看待自己的孩子,根本就没有任何意义(PR,§§40R,175,R,180R)。他明确且不断指出,罗马法是有缺陷的,因为在父亲针对孩子的问题上,它赋予了父亲太多权威,甚至掌控着孩子的生与死。当然,这并不表明黑格尔反对家长制的一些核心特征。正如我们所见,黑格尔肯定了性别分工的传统观点。他为什么这么做,我们很快将会考察。
(二)家庭观念的第二个方面
现在让我们转到黑格尔的现代家庭观念的另一个方面,我们对这一方面不是那么熟悉,即激进的群体主义(communalism)。我们最好通过考察他对婚姻契约的地位所做的理解来把握这一点。黑格尔反对如下观点,他认为这一观点与康德有关联,即婚姻“仅仅只是……一个公民契约”(PR,§161Z;VPRG,425)。然而,他并不否认婚姻是契约性的。他也并不认为婚姻契约是一种非本质的形式。相反,他认为,这种契约作为自由同意(freieEinwillung)的一种合法的形式化表达,构成了婚姻的“客观来源”(objectiveAusgangspunkt),这种契约是不可或缺的(PR,§162)。(男女178作为个体权利的拥有者)正是通过订立契约才变成了“丈夫与妻子”,这些男女自由地进入了婚姻(PR,§§75,R,163,R,164)。黑格尔也认为,婚姻契约是很独特的。在他看来,“这种契约超越(aufheben)了一般意义上的契约”(PR,§163R)。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了黑格尔的家庭观念所具有的群体主义的一面。就“一般意义上的契约”来说,人们都可以被看成是个体权利的拥有者。但是,当人们通过立约而进入婚姻关系之后,他们就“超越”了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契约,彼此同意而进入了某种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他们并不是作为个体权利的拥有者而发生关联的。在黑格尔看来,这正是婚姻契约所包含的一个重要部分。他认为,(现代的与传统的)家庭的内在生活均在个体权利的领域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