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是在原则的意义上用Geist来解释“精神”,它完全可以抵消“精神”一词所具有的这些不利之处。在黑格尔看来,民族精神(Volksgeist)存在于能表达它的自我观念的原则(一系列的观念与价值)之中。黑格尔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其独特的民族精神(VG,64/55),这种民族精神表现在它的习俗、法律、艺术、宗教、司法及商业模式之中。正如黑格尔本人所承认的,这种意义上的精神很明显源于孟德斯鸠(VG,121/102)。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运用了精神(esprit)一词。黑格尔进一步认为,存在一个表达人类自我认识的单一原则(即世界精神,weltgeist),并在世界历史进程中得以表达、发展与现实化。第二个能够抵消不利之处的因素在于,黑格尔是在能够激发力量的意义上以Geist表达“精神”之意的。例如,他认为,人类社会体现了一种最基本的驱动力,即发展与表达它们关于人的概念(VG,122/102),而且人类历史也可以根据如下这种基本的驱动力而得以理解,即人类力图获得对自身的全面充分的理解,并形成与这种理解相一致的社会世界。黑格尔认为Geist是一种具有驱动力的原则,从而将作为原则的Geist概念与作为力量的Geist概念结合起来。因此,民族精神就是那个民族的驱动原则,世界精神就是世界历史的驱动原则。
(二)Geist是“自我解释的”①
我们需要澄清这种说法到底是什么意思。首先,它的意思是说,Geist能够解释自身,能解释它本质上所是的那种实体,也能解释它本质上所具有的需要、目的与目标。因此,这一说法是对Geist是自我意识的这一基本观念的一种表达。自我解释是Geist的一种本质活动,是因为Geist的每一个活动都是对其自我解释的(或明或暗)表达(EG,§377Z),同时也因为Geist的基本目标就是认识自身。因此,黑格尔写道:“精神唯一致力的方向就是要认识到其自身包含了什么以及到底为了什么,揭示其最真实的形式。它力图创造一个与其自身概念相符合的精神世界,也实现自身的真实本质,通过符合自身概念、成为真正的自己或者变成自身的观念等方式来创造宗教与国家”。(VG,61/53)黑格尔声称,Geist通过不断发展对自身更充分的解释来获得关于自我的知识,即通过一系列越来越融贯的解释去说明其不断扩大的活动领域。
其次,Geist是自我解释的这一命题也意味着,Geist可以(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它的自我解释来予以“界定”或“构造”。这一观念是非常模糊不清的,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如下这点来理解它,即对黑格尔来说,由于精神现象(如社会实践与文化实践)表达了人类的自我理解,从而可以被界定为精神现象。它们根据其所表达的具体的自我理解而构成了具体的精神现象。例如,(古)希腊世界就是由具体的希腊人的自我理解而构成的。为了抓住某种精神现象的精神性质,我们必须将其视为某种自我解释的模式与表达。我们只能在某一具体精神现象所表达的自我理解之中才能抓住这一具体精神现象的“精神”。
Geist根据它的自我解释来界定与构造,对于这一观念,我们不能将其理解为Geist是由精神性的东西(如笛卡尔的精神实体)而非物理性的东西所构成的。正如我们所见,Geist只有当它得以表达以及现实化的时候,它才是现实的。黑格尔也坚持认为,Geist的表达必须(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具有某种物理根基(人们的活动——物理世界中的物理性的存在者——及其产物)。Geist(在其现实化的意义上)是由人所“构成”的,这些人都是那些参与社区的社会、政治与文化实践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