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ist是黑格尔哲学的基本概念。Geist可以翻译为“心灵”(mind)或“精神”(spirit)。正如黑格尔所设想的,Geist可以理解为精神,因为他用这个词既指称自我意识,也指称自我意识的主体。并且出于下面将要考察的一些理由,我们通常认为,“精神”已经是对黑格尔运用的Geist一词的标准翻译了。
我对Geist的讨论可分为三个部分。我首先会对Geist概念做一个初步考察,并分析以“精神”来翻译它的好处与坏处。其次,我会考察一个重要但又模糊不清的观念,即Geist是“自我解释的”。最后,我将要考察黑格尔认为人本质上对Geist这一看法的多重维度。这最后一部分还包括了对绝对精神(黑格尔的上帝概念)与人的关系的讨论。我必须指出,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对黑格尔的Geist概念提供一种全面的解释,而只是要让我们思考这一概念是如何在他的社会哲学中出现的。
(一)Geist概念的考察
以“精神”来翻译Geist的一个最基本的好处是,黑格尔认为社会制度(如家庭与国家)和文化(如艺术、宗教与哲学)是对Geist的标准表达—-而这两者被认为是精神的形式而非心灵的形式,可能更符合语言习惯。另一方面,以“精神”来翻译Geist的一个不利之处在于,它表明的是非物质性或无形性。正如查尔斯·泰勒所强调的,对黑格尔来说,Geist本质上包含了两重意义。第一,Geist在具体的、活生生的主体中占据着位置,如在理性的动物或人中。第二,Geist必须在外在的中介(如语言、习俗与制度)中得以表达。泰勒称这种要求是“必然具体化的原则”①。Geist只有具体化之后,才会是现实的(wirklich)。Geist通过自身的运动变得具体化,变成现实。Geist是自我现实化的(VG,74/64)。Geist在客观的(具有时空的)中介中表达对自我的认识从而使自身现实化。因此,根据黑格尔的观点,精神性的并不等于“内在的”或“向内的”。相反,Geist是自我客体化的(EG,§387R)、自我呈现的(EG,§383)、自我现实化的(EG,§381R)实体。对黑格尔来说,自我意识可理解为一种内在化与占有化(appropria-tion)的过程。他认为,Geist首先通过它的行动从而表达、体现它的自我理解,并使之客观化,然后通过意识到且占有这些客观表达的自我理解去获得自我意识。
“精神”一词还有另一不利之处在于,它把“精神的”与“世俗的”相对立。然而,黑格尔认为,一些世俗的制度,如市场、政府,真正是精神的,且本质上也是精神的——是对人类(及更根本的神)自我理解的表达。黑格尔思想的关键一点在于,Geist是在世界之中表达、客观化、呈现以及实现自身,只有这样Geist才能变为完全现实的。因此,黑格尔的“精神”概念明显是世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