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家都熟悉的哲学常识的立场来看,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提供的对现代社会世界的哲学解释,似乎再现了黑格尔所熟悉的制度与实践的一种理想化特征,实际上它所包含的许多特征在具体情境中是不存在的。例如,普鲁士缺乏立宪君主制、两院代表制以及公开的司法审判。但是从我们已经提供的关于黑格尔真实性概念的解释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黑格尔并不是这样来看《法哲学原理》的。说一种解释是理想化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抽象,在某些重要的层面上,它是从真实性中抽象出来的。尽管黑格尔认识到,《法哲学原理》是从现代社会世界的各种现存的特征中抽象出来的,但他着力否认它是从它的真实性(Wirklichkeit)中抽象出来的。他坚持认为,他对社会世界的哲学解释与具体现存制度之间的不一致性并不能代表他的解释不能抓住真实性,相反,只能说明这些制度没能实现它们的本质。将黑格尔对现代社会世界的解释看成是一种理想化,这代表了以一种削足适履的方式来重构他的方法——它可以使我们严肃地对待他的考察过程,同时又忽略他的真实性的哲学概念。但是,除非我们能够理解如下非常明显的事实,即黑格尔确实认为他对现代社会世界的哲学解释是完全现实主义的,否则我们不能理解他在《法哲学原理》中到底在做什么。
黑格尔的理性概念有两个紧密相关的要素:关于规范有效性(norma-tivevalidity)的条件的一种解释;理性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推动力或力量的观点。黑格尔的规范有效性概念反映了他基本上承诺了内在批评原则,这种原则所表达的观念是,任何批评都要诉诸原则或实践,而这些原则与实践是它们所涉及的主体已经承诺了的。他认为,当且仅当它们植根于它们所适用的事物的本质之中,规则(“应当”、理念、原则)才是有效的。当我们说一个规则植根于某物的本质之中,也就是说它在该物“自身的合理性”中有一个立足点,因为说它植根于事物的本质之中,也就是它植根于事物的合理结构之中。大致而言,如果某个规则在对事物的类的描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又在解释事物的规范运作(即事物据以实现其本质的那些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解释功能,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规则“植根”于事物的本质之中。因此,我们讲,提供彼此相爱、理解与支持的理念植根于家庭的本质之中——这也是黑格尔所持有的观点——这同样是说,拥有这个目标是家庭的一部分,通过实现这一目标,家庭也就实现了自身。家庭具有提供彼此相爱的目的,因此,它也就围绕这个目的而进行“组织”。如果这一目标展现了家庭的内在结构,即如果它能得以理想化地实现的话,家庭也就实现了这一目标,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说家庭是围绕着这一目的来组织的。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如果规则只适用于那些纯粹的应当或理念,它们就没有植根于事物的本质。如果规则异化于它们所适用的事物的本质,那么它们也就在合理性上难以把握或者没有任何力量。
我们必须指出的是,规则只有植根于本质才是有效的,黑格尔的这种观点只是意味着,规则为了成为有效的,就必须植根于现实性之中。黑格尔所讲的“本质”一词意思是实现了的(或现实化了的)本质:他更一般化的观点是,本质必须在含有这些本质的事物的现存特征中得以现实化。但是,事物已实现了的本质构成了它们的现实性。因此,对黑格尔来说,现实性(或真实性)是有效规则的来源。那么,合理的就是现实的,其中的一个意思就是说,有效的规则植根于真实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