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讲某人从社会角色中抽离出来,也就是说,他可以在思想上从社会角色中“后退”,并且与之进入一种反思性关系之中。例如,当一个人在思考他是如何与社会角色发生关联的时候,其实他也就从社会角色中后退出来了。从社会角度中后退也就是对其展开质疑与评价。人们可以问,这一给定的社会角色是否适合他的脾气与性格,他是否真的愿意承担这一角色,或者他也可以问,他是否接受内在于这一角色之中的价值与规则,他是否应当去承担这一角色。这种能力超越了进入到一种人们与自身反思关系上的能力。原则上,即使人们不具备从其社会角色中后退出来的能力(例如,问自己是否应当履行公民义务),人们也能够与自身进入到一种反思关系之中(例如,问自己今天到底想要什么、想穿什么)。
当我们问一个人是否想要或应当承担某种既定的社会角色时,至少暗含了如下可能性,即他可以选择不去承担这一角色。然而,无论一个人是否选择去拒斥这一角色,当他从这一角色中后退出来时,他就把自身与社会角色做了区分。他认为这是外在于他的东西:他所承担的角色与他本来所是的样子是相对立的。承担了这一角色的人与这一角色背后的人的本来面貌是不一样的。①我们可以理解到,人们有能力从自己的社会角色中后退出来,同时我们也可以形成有关自己的一般观念,即自己正是具有这种能力的存在者,根据这些方面,人们就会把自身看成一个自我。有必要补充的是,这里所运用的“自我”这一术语并不是指某种内在实体:说自我就是说人(person)。②更准确地说,它是讲那种有能力从社会角色中后退出来的人,他具有这种能力,而且他会形成有关自己的一般观念,即他正是具有这种能力的存在者。
人们认为自己是个人利益的承担者,也就是认为自己具有独特的利益,它不同于其他人、群体、共同体或社会世界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特殊的,因为这些利益都是某个人作为独特的个体所拥有的。这种利益与处于特定关系(如友谊、恋爱或婚姻)中的人所具有的利益形成对比,或者与作为团体或共同体(如家庭或国家)的一员的人所具有的利益形成对比。如果某人具有独特的个人利益,也就是说,有可能存在着某种东西,对他本人来说是善,但对其他个体或作为整体的共同体来说并不是善的。③因此,个人利益会使某人与其他个体或共同体处于对立之中。
人们认为自己是个体权利的承担者(例如,生命权与财产权),也就是认为自己作为独立的个体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派生于他是某种特定社会角色的承担者,或者派生于他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当一个人坚持宣称自己的权利,或者他不需要诉诸自己的社会角色或社会地位所带来的特权就可以抱怨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人就是把自己看成个体权利的承担者。以这种方式来看待自己的人,黑格尔对他们有一个专业化的词汇予以表达,即“人”(Person)(PR,§36)。①认为某人就是这种专业意义上的人,也就是把他放在与其他个体或社会相对照的意义上来看待他的,他拥有不同于他们的个体权利。作为一个人,他有权反对其他个体与共同体。就像彼此不同的、特殊的利益一样,某人作为人所拥有的权利也会使他与其他个体或共同体形成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