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回到黑格尔所考察的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法上去,一点也不奇怪的是,针对贫穷问题,黑格尔会否认私人慈善事业是一种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法。毕竟,私人慈善事业是私人性的,它违背了公共行为的条件。①黑格尔还认为,私人慈善事业违背了有效性条件。由于慈善依赖于特定个体的私人决定,它就是偶然的,也因此是不可靠的。这并不是说黑格尔不同意私人慈善。他认为,人们应当对慈善机构做贡献。他的看法是,私人慈善尽管非常重要并且有价值,但这种慈善式的捐赠并不能为贫穷问题提供解决方法。
黑格尔还考察了另外两种解决方法,不幸的是,它们虽然满足了黑格尔的公共行为这一条件,但是它们又与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相矛盾,或者违背了有效性条件。黑格尔首先考察了直接给穷人提供资金援助的可能性,这些资金可以来源于对富人施加的税收,或者来源于从各种公共机构中收集来的钱,如有钱的医院、修道院或基金会。但是,他否定了这一建议,因为这有违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人们都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身的。黑格尔所考察的第二种可能的解决方法是,国家通过市民社会的公共制度为穷人提供生产性工作。然而,这一建议又与有效性条件相冲突,使生产过剩的问题再次发生,而这正是贫穷之所以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PR,§245)。①
考察的结果是,黑格尔找不到一种方法能够解决贫穷问题。对他来说,贫穷依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又根本不存在明显的解决方法。在考察了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法之后,他得出结论:“尽管有财富过剩,但这表明市民社会并不是足够富裕的——例如,它自己的资源并不充足——以至于可以防止贫穷的大量出现以及群氓的形成”(PR,§245)。黑格尔在1824-1825年所做的关于法哲学的讲演中还对这一点做了扩展,他说:“怎样治疗贫穷这一问题极难回答;正是因为财富的过剩,市民社会才变得越穷,从而更没有能力解决群氓大量出现的问题。”(VPRG,611)①正是这种悲观情绪导致黑格尔沮丧地指出,“(处理贫穷问题)的最佳手段就是让穷人接受自己的命运,并指引他们去乞讨”(VPRG,612;参见PR,§245R)。
尽管黑格尔在这些段落中的语气非常悲观,但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说,黑格尔认为对贫穷问题压根儿找不到任何解决方法,也是不对的。他虽然认为贫穷与群氓的形成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但他并不认为它们是不可消除的,相反,它们是由市民社会的正常运作所产生的;不会阻碍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顺畅运行。尽管黑格尔认为,群氓的形成助长了财富的出现
(PR,§243),但他并没有承诺如下观点,即财富的出现绝对要求群氓的存在。尽管他认为,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会排除掉一些解决贫穷问题的方法,但他从来没有说,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对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法都设置了障碍。黑格尔有一句话:“一般而言,贫穷的出现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后果,市民社会在总体上必然会导致贫穷。”(VPRHN,193)但是,我认为,他的这句话表达了如下意思,即市民社会体现了一种产生贫穷的惯常趋势,而不是说贫穷是不可消除的。黑格尔以一种较为灵活的方式运用“必然”(notwendig)一词决非罕见。
然而,这也并非表明黑格尔所思考的看法实际上是乐观的。例如,我们没有理由假定,黑格尔和他的学生及同事甘斯(EduardGans)同样持一种乐观主义的态度,甘斯写道,贫穷阶层的存在“只是一个事实,不涉及对错问题,我们有可能找到这一事实背后的基础,然后消灭它”②。相反,我所主张的观点是,黑格尔切实地、深深地感受到了一种悲观情绪,但是至于能否为贫穷问题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法,这个问题对黑格尔来说是开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