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基本的原因是,与贫穷不同,离婚以特定的方式展现了和解的必然性。黑格尔认为,离婚必然具有和解的属性,因为它以一种尤为直接的方式来源于婚姻作为情感统一体这一性质。只要我们理解恰当,没有离婚的婚姻制度是不可想象的。当然,也有可能存在一些类似于婚姻的制度安排——我们可以把这种安排称为婚姻——离婚在这里是不可能存在的。也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可能离婚的最原始的婚姻形式。但是,这些安排都没有尊重人的主体性,因此,它们不能被看成是现代婚姻制度的恰当形式(参见PR,§124R)。如果我们承认婚姻本来的面目,把它看成是情感统一体,那么我们也要承认婚姻是一种可以解体的统一体。黑格尔的观点是,如果我们逐渐认识到,我们最初所认为的婚姻中存在问题的地方(离婚的可能性),同我们认为婚姻具有吸引力的地方(婚姻作为情感统一体的性质)之间存在着紧密关联,那么我们也就会认为,我们最初认为婚姻中存在问题的地方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此,这样也就获得了和解。
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人们会说,黑格尔把贫穷与群氓的产生看成是“必然的”:即黑格尔认为它们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但是,黑格尔从来没有认为,它们的必然性具有像离婚的必然性所展现的那种调和性质:他并不认为,同时也不应当这么认为,理解了这些特征的必然性也就是与它们达成了和解。总之,贫穷与群氓的产生代表了市民社会的必然特征,这种看法也似乎为我们将这种社会形式看成具有根本缺陷提供了理由。
而且,黑格尔对待贫穷的态度与他对离婚或战争的看法明显不同。尽管他认为离婚与战争都是极有问题的,但他认为,它们最终都会变成现代社会世界所具有的、完全可以接受的特征。他相信,如果有人尝试消解离婚或战争的话,在根本上讲完全是错误的。①但是,贫穷并不具有这种地位。相反,它是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黑格尔对贫穷的这种看法可以通过如下事实表现出来,即他非常严肃地考察了一系列解决贫穷问题的方法,但他并没有以类似的方式考察解决离婚或战争的方法。
在我们思考黑格尔所提供的可能的解决方法之前,我们必须指出,在黑格尔看来,任何解决贫穷问题的方法,如果要想被人们接受的话,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这些解决方法必须有效;尊重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PR,§245);通过公共行为产生出来(PR,§242R)。
尽管何种解决方法可以认为是有效的,这可能会存在不同解释,但是提出有效性这一条件,其背后的动机是浅显易懂的。任何一种针对贫穷问题的解决方法都不能违背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合理的。然而,对于公共行为这一条件,我们需要做些澄清。黑格尔认为,解决方法必须通过公共行为产生,他的意思是说,它必须通过公共制度的活动来产生。黑格尔提出这一条件,背后的主要原因来源于我们在第六章中所考察的一个观点,即市民社会中的人具有一种积极权利,他们可以要求市民社会为他们提供有效参与社会结构所必需的那些手段(PR,§246Z)。仅就贫穷问题来说,黑格尔一般性的看法是:“如果公共条件被认为越完善的话,留给个人按照自己的私人观点(与之相对的,是按一种普遍的态度所做的安排)来采取行动的空间也就越小”(PR,§242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