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现象学》中,我们发现如下一段话,黑格尔在这段话中对古代世界的伦理生活(Sittlichkeit)也有乡愁式的描绘,尽管非常抽象与模糊:“这种伦理实体,就其抽象的普遍性来说,只是以思想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法则;但它依旧直接就是现实的自我意识,或者习俗。相反,只要这种现存的整体意识到,普遍意识本身也是作为某种个体性而存在的,那么单一的个体意识也就是普遍的习俗。”(PhG,264/212)大体而言,这里的意思是说,具有这种伦理实体的个体成员能够将其所分享的整个共同体的文化视角(他的“伦理实体”的“普遍意识”)界定为自己的“本质”。事实上,黑格尔认为,具有这种伦理实体的个体默默地相信,只要他认为自己等同于这种伦理实体的普遍意识,亦即只要他以所分享的整个共同体的文化视角来界定自身,那么他就是真正的自己(“现存的整体”)。黑格尔接着说:
理性作为流动不居的普遍实体出现在这里,也作为不变的、简单的物出现在这里,然而,它也会突然分裂成许多完全独立的存在,正如光可以突然散发成许多数不清的、自己发光的小星星一样。就其绝对的自我本质来说,这些独立的存在不仅分解为简单的、独立的实体,同时很明显也是作为自身而存在的。它们正是通过牺牲自己的特殊性,并将这种普遍实体作为自己的灵魂与本质,从而意识到自己是这些分散的、独立的存在。同样,这种普遍性又是这些特殊个体所造就的,或者说是他们所创造出来的结果。(PhG,265/212-213)
正是通过牺牲他们的特殊性,也就是不再把自身设想为脱离文化认同的个体,以及使自己的特殊利益隶属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下,伦理实体的成员才真正看清了自己的本质:每个人都体现了公共的共同体精神,正是通过“伦理实体”,这些“星星”才光芒四射。
我们引用这些段落是想要说明,黑格尔认为古代伦理世界的成员将自身与他们所处的具体共同体完全等同。他们享受着共同体带来的满足感,丝毫没有异化感。黑格尔将这种关系描述为一种“幸福状态”(Glück)(PhG,266/214),并且认为,在这种幸福中,根本就没有共同体成员与共同体之间的分离与分裂。这种幸福是“伦理实体成员”的幸福,也就是“整体”的幸福。
黑格尔很明显被这种社会生活形式所吸引。他发现,这种社会生活形式与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分离与断裂形成了强烈对比。他关于古代伦理世界的著作透露出了一种失落感,甚至渴望回到这种与社会世界的更简单、更和谐的关系中去。然而,同样明显的是——其实人们也普遍认识到了——黑格尔反对回到古代伦理世界或仅凭直觉而行动的观念。黑格尔认为,这一步既不可能也不可取。之所以说它是不可能的,是因为人们已经获得了“特殊性原则”(即他们认识到了私人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发展与追逐这些利益的权利)(PR,§124R)和“个人自由的原则”(即他们认识到了个体良心的重要性与人们基于良心而行动的权利)(PR,§185R),黑格尔认为,这一结果是不可逆转的。①之所以说它是不可取的,是因为这些原则的获得代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根本进步。因此,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个体有以自己的方式寻求满足的权利,或者换种方式说,个人自由的权利,这恰恰是古代与现代之间的关键性差异。将历史放长来看,这种权利在基督教中就有所表现,它现在已经成了新世界的普遍的、现实的原则。它的具体形态包括爱、浪漫和个体永恒拯救这一最终目的,等等;如果按照其他形式,它也包括道德与良心,其中有些已经成为市民社会的原则以及政治制度的关键,而另一些也出现在整个历史之中,特别是艺术史、科学史与哲学史。(PR,§124R)
在黑格尔看来,古代伦理世界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虽然没有异化且充满快乐,但它终究是原始的。之所以说它是原始的,因为它根本没有为特殊性、主观性或个体性提供空间。
那么,黑格尔的目标并不是要重建和谐的古代伦理世界,而是要找到一种理解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法,从而将现代性的丰富内涵——特殊性原则与个人自由原则——与共同体成员身份结合起来。当黑格尔说出下面这段话时,他心里就是这么想的,“在现实世界中保持……个人自由,同时,并不只是在特殊的、偶然的境遇中才坚持……个人自由,而总要为了个人自由而珍惜个人自由”(PR,[14)。
因此,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和解观念并不包含抛弃或压制个体性。在黑格尔看来,现代人已经获得了“个体性原则”,这是一个关键性的事实(VGP,2:249/2:202)。为了使社会世界成为家——现代人的家,他们在这个家中,既要能实现自己作为共同体的一员,同时又不会抛弃或压制他们的个体性。这也正是黑格尔所说的“在现实世界中保持……个人自由”的核心意思。我们应当说,只有当和解过程确保了它力图达成和解的那些人的个体性时,它才是真正的和解过程。如果人们为了与他们的社会世界结合成为一个整体,从而要求他们放弃自己的个人利益或私人良心,那对他们来说真不亚于一场噩梦,这场梦里根本就没有什么和解。和解观念虽然包含了与社会世界所结为的整体,但是,和解观念所包含的这种整体与黑格尔所探讨的古代伦理世界中人们积极参与和享受的整体是完全不同的。这种整体要求保持差异。黑格尔力图表明,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可以在现代社会世界的制度安排中取得调和,从而将现代个体与现代社会世界调和起来。
四、黑格尔的方案看起来具有危险性,还有最后一个原因,即它似乎总是易妥协,对恶持赞成或肯定态度。
这种看法的理由是很清楚的。在某种意义上(或者在多重意义上),黑格尔的方案力图说服人们去接受离婚、贫穷与战争。
我们必须指出的第一点是,很明显,有一点可以表明黑格尔的方案是易妥协的。他的方案作为一种社会神正论,总是力图容纳离婚、贫穷与战争,以某种方式使人们有可能接受它们的存在。客观地讲,我们都知道,包容恶本就是神正论的工作。但我们不能据此就说,妥协性的方案就要赞成或肯定恶,这很容易招来不满。至少根据黑格尔的理解,事实上,对于某个成功的神正论来说,存在一个约束条件,即它有可能接受那些直观上恶的东西,如离婚、贫穷与战争,但无须赞成或肯定恶本身。
这也就意味着,黑格尔的方案是否就是那种容易引发人们不满的妥协方案,这个问题可以成为另一个类似的问题,即他的社会神正论是否是成功的。我们已经看到,我们可以严肃地对待这一问题,但不需要假定它就是成功的。尽管我们认为,黑格尔的方案最终会沦为那种引发人们不满的妥协方案,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一点而拒绝对它进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