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世界”观念,我还有最后一点要讲。这一表达也可以用来指称某一特写人群所生活的特定社会世界。例如,我们可以把我们的社会世界说成是社会世界,我们也可以把黑格尔的社会世界说成是社会世界。但是,这种用法并不意味着要把某个特定的社会与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合并起来。相反,它提供了一种有用的方式,我们可以以此进行表达,对于生活在特定社会世界中的人来说,它可以代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世界。可以说,对他们来讲,这就是社会世界,是他们生于斯、葬于斯的社会世界。和解方案看起来令人陌生的第二个原因是,与社会世界达成和解只是对社会世界采取某种特定的看法,或者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与社会世界发生关联——这些观念看起来令人感到陌生。①因此,有人可能会说:“我对社会世界并没有什么看法。我只对我的父亲、老板、美国总统有某种看法,但并不是对社会世界有什么看法。”关键的问题是,当一个人说自己与社会世界的关联时,他讲的则是他与自己的社会世界之间的关联,即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世界,我们重提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人们可以否认他对自己的社会世界有什么看法。对此,我们的回应是,人们对于自己的社会世界并不需要有那种明确直白的看法。人们对社会世界的看法可能是潜在的,并以人们与社会的主要制度和实践发生关联的方式得以表达。“与某种制度发生关联”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与制度打交道时,处于某一特定的心境之中。例如,出于公民义务感履行法律义务,出于义愤履行法律义务,拒绝履行所有法律义务,都表达了与法律系统发生“关联”的不同方式。
一般来说,认为人们对自己的社会世界具有某种看法(或者一系列的看法),似乎是合理的。他们的看法(或许多看法)可能是潜在的、初步的或零碎的。他们甚至并没有明确的社会世界概念。但是,人们大概对社会中的那些主要制度有某种看法,哪怕是漠不关心,也毕竟是一种看法。人们在社会中总是会有一些活动,如结婚、找工作与选举,如果对某人来说,这些活动并没有引发特定的私人问题或政治问题,那么他对社会世界就持有一种看法;如果对另一个人来说,这些活动引发了尖锐的私人问题与政治问题,那么他对社会世界就持有另一种看法。一般而言,一个人与世界的关联存在的问题越多,他就越有可能对社会世界持有某种看法。但是,即使某人与社会世界的基本关联根本就没有什么问题,他也依然对社会世界持有某种看法(或某些看法),这也有可能是真实的。例如,这种人可能未经反思地认为,它的制度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很明显,那些自觉地接受社会世界的基本制度安排的人,如那些认为社会世界非常棒的人会对此社会世界持有某种看法。
人们以明确或自觉的方式思考他们与社会世界的特定领域(如政治秩序)的关联,这也就表明了他们以同样的方式与社会世界本身所发生的关联。我们可以想象一下生活在纳粹德国会是什么样子。政治环境会迫使人们对政治秩序采取某种明确的看法。人们可能会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果我是具有这种体制的国家的一个公民,对我将意味着什么?我如何与之发生关联?我应当拒绝参与其中吗?还是顺从?抑或尽我所能地离开这个国家?我如何才能保护自己免受其害?我如何才能不让自己助纣为虐?对于像纳粹德国的这种体制,我们到底会采取什么看法,这个问题是我们大家都能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