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葬法,还有葬式的区别。葬式,指埋葬尸体的不同方式。魏晋南北朝时期,很多人实行夫妻合葬墓,不但土葬如此,连崖葬也不例外。四川的汉代崖葬穴,往往一室二棺,夫妻同穴。即使家族葬穴,也是夫妻并室。东晋南朝,名门大族盛行家族墓。如南京发现的象山王氏墓地,占地5万平方米。葬人对象包括家长、发妻、继室及儿、媳等。当时的葬姿,比较普遍的是仰身直肢葬,前代的屈肢葬已十分罕见。佛教徒则很多人取坐姿入葬,《高僧传》记载此类事例甚多。北朝高车族“死亡葬送,掘地作坎,坐尸于中”[109],而南方的僚族则死者竖棺而埋之。
魏晋南北朝时期居丧守孝的“五服”制度,大体承袭前代遗轨。五服,以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而定,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东汉服丧时间很长,大多数人恪守三年之制。凡行丧,居官则去职,授官则不就。未葬时,居服舍;既葬则庐墓,禁酒肉,禁娱乐,已婚者禁夫妻同居,未婚者不得聘娶。凡至孝者,受到推崇奖赏;违礼者,遭人唾弃:甚至遭到法律制裁。曹魏在大行薄葬的同时,禁断三年之丧。曹丕在父死后三天承相位,半年后“大飨六军及谯父老百姓于邑东”[110],两月后受禅,同时纳献帝二女为妃。裴松之在陈寿史文下注引孙盛语,讥其“处莫重之哀而设飨宴之乐,居殆厥之始而堕王化之基;及至受禅,显纳二女,忘其至恤以诬先圣之典,天心丧矣”。而实际上,蜀吴两国情况类似。孙权认为,三年之丧只能行于“世治道泰,上下无事”之时,故不为父服丧三年。蜀汉为刘备发哀,也是举朝“满三日除服”。西晋大力提倡孝道,重行三年之丧,然其不服衰麻,不过是“流涕久之”的“心丧”而已。东晋时礼学家挚虞对此解释说:“古者无事,故丧三年,非讫葬除心丧也。后代一日万机,故魏权制,晋氏加以心丧,非三年也。”[111]南朝礼家及全社会对于丧服的重视,远逾魏晋。史书记载了不少关于社会各阶层恪守三年之丧的事例,而且多数史书为此还专设了《孝义传》。但对于皇室来说,仍是强调“心丧”,不能不理朝政。北魏除魏孝文帝欲为冯太后“丧终三年”外,其余皆“悉依汉魏,既葬公除”[112]。至于北齐、北周也多是“葬讫公除”。
三、世俗迷信
世俗迷信同宗教一样,是人们对现实世界作出的颠倒和谬误的解释。但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古代社会,尤其是遭遇到魏晋南北朝这样的乱世,对于因无法科学解释自然和社会现象而苦恼、恐惧的人们来说,恰恰具有虚幻的补充职能。正由于它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所以不但对于知识匮乏的广大民众富有吸引力,而且也使上层社会的某些成员趋之若鹜。
**祀给百姓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扰乱社会治安。因此一些头脑清醒的统治者往往禁绝**祀。曹操任济南相期间,见青州诸郡纷纷为汉城阳王刘章立庙,“济阳尤甚,至六百余祠。贾人或假二千石舆服导从作倡乐,奢侈日甚,民坐贫穷”,遂下令“毁坏祠堂,止绝官吏民,不得祠祀”[115]。曹丕秉承父志,称帝不久便下诏称:“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祀之祭,巫祝之言,皆执以左道论,著于令典”[116]。南朝刘宋时,周朗上书痛陈**祀之害:“凡鬼道惑众,妖巫破俗,其原本是乱男女,合饮食。因之以祷祝,从之以报请。是乱不除,为害未息。凡一苑始立,一神初兴,**风辄以之而甚。今修隄以北,置园百里,峻山以西,居灵十房,糜财败俗,其可称限?”[117]以禁绝**祀而有名于史的官吏,也不在少数。如南齐时,冀州刺史刘怀珍下令捣毁治内的苏峻庙;梁时,青、冀二州刺史王神念见“临海先有神庙,妖巫欺惑百姓,远近祈祷,靡费极多”[118]。便下令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