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今所欲究问者非演化观念之形上的意义。例如在一演化的历程是否一种潜性之实现?若然,此潜性在其未实现之前存于何所?又如,演化的历程是否须一有内在的一种主动的“力”,为之推进,是否需有一种终始如一的实质为其基础?对于此诸问题,予之答案皆为否定的。然在此处不必涉及。予今所欲究问者:事物之变化,至少必须具何种条件,吾人始得认之为一演化的历程?吾将斩除论辩上之纠梦,而径下演化之辨别的界说如下:
一演化之历程乃一串接续之变化,其间每一次变化所归结之景状或物体中有新异之成分出现,惟此景状或物体仍保持其直接前立(谓变化所自起之景状或物体)之主要形构。是故在一演化历程中,任何一次变化所从起与其所归结之景状与物体,大致必相类似;无论二者差异如何巨,吾人总可认出其一为其他之“祖宗”,惟演化历程所从始与其所归结(此始与终皆吾人之思想所随意界划者,非谓吾人能知任何演化历程之所始或终也)之景状或物体,则异或多于同,吾人苟非从历史上之追溯,直不能认识其间有“祖孙”之关系。
以上演化之观念之涵义有两点可注意:第一,异乎斯宾塞尔之见,演化之结果,不必为事物之复杂化,容可为事物之简单化。此则现今生物学家及社会学家所承认者也。第二,演化之历程中,非不容有“突变”。然须知突与渐乃相对之观念,其差别为程度的。白猫生黑猫,对于猫之颜色而言则为突变,对于猫类之属性而言则为渐变。许多人根据达夫瑞氏物种“突变”之研究,遂以为演化论中“渐变”之观念可以取消。又有许多人以为达尔文主义与突变说不相容,此则皆为文字所误。变化所归结之状态或物体必保持其直接前立之其主要形构,此演化之观念所要求者,超此限度以外之“突变”为演化之历程中所无(若有之则不成其为演化历程),惟在此限度内变化固容许有渐骤之殊也。
虽然,“主要形构”之界限殊难严格确定,只能靠“常识”上约略之划分,此则许多认识上之判别之所同也。
专从演化之观点考察历史之结果,是为一种演化论的历史观。演化观念可应用于人类历史中乎?曰可。然非谓人类全体之历史乃一个演化历程也。演化历程所附丽之主体必为一合作的组织,而在过去任何时代,人类之全体固未尝为一合作的组织也。又非谓过去任何社会,任何国族之历史皆一绵绵不绝之演化也。一民族或国家可被摧毁,被解散,被吸收,而消失其个性,即其文化亦可被摧毁或被更高之文化替代。然当一民族或国家,其尚存在为一民族或国家,为一组织的全体时,当其活动尚可被辨认为一民族或国家之活动时,吾人若追溯其过去之历史,则必为一演化之历程。其中各时代新事物之出现,虽或有疾迟多寡之殊,惟无一时焉,其面目顿改,连续中斩,譬如妖怪幻身,由霓裳羽衣忽变而为苍髯皓首者。
任何民族或国家其全体的历史为一演化的历程,然若抽取其一部分、一方面而考察之,则容或可发见一种“趋势”之继续发展(进步),一种状态之复演,或数种状态之更迭复演(循环性),或两种势力其相反相克而俱被“扬弃”(辩证法)。进步、循环性、辩证法,皆可为人类之部分的考察之导引观念、试探工具,而皆不可为范纳一切史象之模型。此吾对于史变形式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