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察举制度完全确立,并成为两汉选举制度的主体,还是汉武帝时的事情。首先,这时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卫)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明确罢去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者,不仅树立了儒家在中国学术思想史上的正统地位,而且也开创了主要以儒术取士的察举制度。其次,察举的范围扩大,科目增加。除“贤良”外,又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这时产生了岁举性的科目,即“岁举孝廉”。这样,察举就以选官常制的姿态登上了汉代选举的舞台。
汉代察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与文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等特科。察举的标准主要有四条,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56]。四科取士,起西汉迄东汉,大体未改。下面我们看一下察举各主要科目的情况。
孝廉 孝廉即孝子廉吏,原为察举二科,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即举孝举廉各一人。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孝廉则是连称而混为一科的,这样的记载在两《汉书》中不下百余人。从孝廉的资历看,多是州郡属吏或通晓经书的儒生,从任用情况看,在中央以郎署为主,再迁为尚书、侍御史、侍中、中郎将等。在地方则为令、长、丞,再迁为太守、刺史。足见孝廉乃清流之目,为官吏进身的正途。孝廉为岁举,各郡国每年都要向中央推荐人才,而且有人数限定。东汉和帝时,还对边郡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
茂才 西汉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才,或写作茂材。西汉时察举茂才,为特举而非岁举,东汉后才变为岁举常制。茂才与孝廉同为两汉重要的察举科目,所不同者,孝廉多属于郡举,而茂才多是州举。茂才的数量较孝廉要少,而且多为已仕官吏和孝廉。从任用上看,茂才多被任用为县令或相当于县令一级的官职,而孝廉则多拜为郎。东汉官制,县令为千石官,三署郎最高不过600石,所以茂才比孝廉任用为重。
贤良方正与文学 和孝廉与茂才不同,贤良方正与贤良文学属于察举的常见特科。贤良指才干出众、德高望重,方正指正直无私,作风淳正,文学在当时与经学为同一概念。两汉诸帝都曾颁布过推举贤良方正的诏令,而且大多是在遇到日食、地震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后,因为当时有一种观念,认为灾异是上天对人间帝王的谴告,一旦上天降灾,皇帝就得下诏罪己,并招纳贤才,广开直言之路,以匡正过失。贤良方正作为举目,形式变化较多,后面常连言“直言极谏”、“可亲民者”、“有道术达于政化”等词。贤良方正及文学经过对策,高第者所授官职基本都秩比六百石以上,如县令、中大夫、谏大夫、议郎等,个别特殊者,起家即为九卿。
其他特科 上述贤良、文学虽非岁举,但较为常见。另外,还有一些偶尔一举或数举的科目,如明经,即通晓经学;明法,即通晓法律;尤异、治剧,即治绩甚好;勇猛知兵法,阴阳灾异等,这些都是临时特定的科目,随形势变化及人主好恶而变动。
由上可知,两汉察举名目繁多,除岁举常制外,还有特举,使各方面的人才都能不断迁升,为巩固封建专制统治提供了基本保证。
(二)征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举制度,即采取特征和聘召的方式,选拔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以政事。汉代征辟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