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之取吏,除以上办法外,还有考试之法,这主要是针对17岁以上学僮的。许慎《说文·叙》引汉《尉律》云:“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关于“始试”,段玉裁注:“谓始应考试也。”反映了秦以考试取官的情况,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可找到这方面的佐证,如“今(指秦始皇)……三年……八月,喜揄史”[51],据解释,“揄史”当为进用为史之意,该年喜19岁,被进用为史,与《尉律》“学僮十七已上始试”的规定完全吻合。由于从学僮里选拔的主要是从事文书职务的员吏,所以其考试主要是“讽”和“写”。《说文》将“讽”与“诵”互释,故“讽”即“诵”。《战国策·秦策五》记异人见秦王后,“王使子诵,子曰:‘少弃捐在外,尝无师傅所教学,不习于诵。’”足见“讽”乃秦时进行人事考察之常法。“写”就是试写各种字体,一般需会八体之书才有可能为吏。经过以上考试,成绩优异者即可为官。
(四)军功和辟田
秦在商鞅变法后,即实行奖励耕战的政策,这一政策影响选举制度,就是重视军功和辟田,以此作为入仕之途。从文献记载看,秦因军功而受爵者很多,确实体现了《史记·商君列传》中所说“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基本精神。秦代官爵合一,爵大于官,受爵即为受官。秦因辟田而被推举的记载不多,但纳粟拜爵的现象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
(五)通法
秦以法治国,凡事皆断于法,因此通晓法令者便极受重用,成为选举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项。据《史记·蒙恬列传》,赵高就是因为“通于狱法”,被秦王举为中车府令的。秦这种在选举中重法的思想,到秦始皇时则直接演变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几乎垄断了整个选举制度。
(六)世官
秦是较早打破“世卿世禄”制而量功选举的国家,但是,新的选举制度的产生并没有使原来的世官制得以彻底根除。有秦一代,一直存在世官制。这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其一,“葆子”的存在。“葆子”是云梦秦简中的一个词,据释为“任子”,与汉代的任子制原则相同。其二,有些特殊官职,如史官、太卜官等始终是世袭的。其三,有不少人因家世而得官,如“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52],王翦之子王贲、孙子王离,亦“因家世”而世代为官[53],等等。
另外,秦在选举方面还有一些限制条件,如家产、操行、年龄等。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54]。韩信因家贫、操行不佳而得不到推举。《睡虎地秦墓竹简》则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55],不到壮年者不能荐举。
从以上考察可以看出,秦在选举制度上虽还比较原始,但它已经具有了两汉选举的各种雏形,并对两汉选举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两汉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利弊得失
两汉选举制度较之秦朝更为完备和严密,其主要内容有察举、征辟、考试、任子、纳赀等。
(一)察举
汉高祖刘邦是一位有作为的皇帝,他在建立汉朝不久,就把选拔人才提到了议事日程上,于公元前196年下求贤诏,希望诸侯王、大臣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虽然这种做法仍旧带有战国时期“亲士”的色彩,但就令郡国荐举人才这一点而论,实际上是开了西汉察举制的先河。
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察举之产生,是从汉文帝开始的。文帝曾两次下诏,要求诸侯王、公卿、郡守推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亲自策问,评定高下,区别授官。这些步骤正体现了察举制的最基本特征,而且还包含着后来科举取士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