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分类的起点与终点是不同的,可是,在分类之中,各类的层次必须清楚而不相混,这一原则是绝对必须遵守的。即是,同一层次的事物,在分类中必须与同一层次的事物并列,否则,便是分类紊乱。紊乱的分类,是不适用的。假若把书像这样分类的话:
“那么这个分类是层次紊乱的。因为,光学、声学等等物理学中的部门,应该在物理学底下,而不当与物理学平列地放在同一层次之上;同样,把细胞学与生物学并列,也是层次混乱。这样的分类,有时是由于知识不够,有时也是由于头脑欠清楚。
“所分之类必须互不相容,如果动物之类不包含植物之类,而且植物之类不包含动物之类,那么我们将生物分作动物与植物,这样的分类所分出之类才是互不相容的。所分之类互不相容,分类之目的才达到。如果不然,分出之类不是互不相容而是相容的,那么后果可能很严重。在医院中,外用药和内服药如果摆混了,说不定会毒死人的。如果我们将‘物’分作‘生物’与‘动物’,结果等于没有分类,因为X是生物时,也可能是动物。在刚才所列的图式中,XI与–XI是互不相容的,这是一种标准情形。
“依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推知,每次分类,必须依照一个原则进行,即是必须采取一个单独的分类标准。例如,我们要对人行分类,可依其肤色来分;如果高兴的话,也不妨依其高矮来分。但是,无论如何,每行分一次分类,在同一层次之上,只可采取一个标准,如果采取二个以上的标准,那么便形成跨越分类(crossdivision)。跨越分类,为科学研究工作上之大忌。我们对人行分类时,如果既依肤色分类,又同时依高矮分类,那么便分出‘长白种人’‘矮白种人’‘长黑种人’‘矮黑种人’等等。这真妙不可言!”
“哈哈!”周文璞大笑起来。
“这真弄得很乱。”王蕴理说。
“分类所设的标准之数目必须足以穷尽所分对象,如果不能穷尽,那么便会有遗漏。例如,我们作图书馆编目员,馆里的哲学书有西洋、印度和中国的哲学,如果我只把这些书分作二类,那么第三类一定无法编进,这样,人家要找第三类的书就很不方便。在生物学中,如果发现新种,原有的分类标准不足以涵盖它,于是需要创一新格来涵盖它,这就是为了满足分类必须穷尽之要求。
“为着进一步了解分类在科学上的应用,我们不妨再作说明。假定有十个单独的例子,它们可以选来作比较的性质有五种。兹以大楷A、B、C、D、E各别地表示这五种性质;以小楷a、b、c、d、e各别地表示没有这五种性质。我们先以A作为重要的性质据之以分类,其余的性质是这一分类中所表示的性质:
CI1stCI2nd
ABCDEaBCDE
ABcdeaBcde
AbCDEabCDE
AbcDeabcDe
AbCDeabCDe
“我们观察这个图表,可知第一类中有A,第二类中无A。在这两类之中,除了第一类有A,第二类无A以外,再没有其他不同之点。这样看来,如果我们认为A是重要的性质,拿这个性质作为分类的标准,那么不能表示出其他同时俱存的性质,所以这个分类没有用。
“如果我们再以C为重要的性质作为分类标准,那么其余性质可以在这个图表中看出。”老教授又一个字一个字地写着:
CI1stCI2nd
ABCdEABcde
aBCdEaBcDe
AbCDEABcDe
abCDEabcDe
aBCDEa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