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听到人说,一个东西的‘本质’改变了时,我们怎么还可以说它与它自身同一呢?比如说,我的身体,经过了相当的时候就变了,怎么能够说是同一的身体呢?读哲学史的人知道,这个问题自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即已有之。他说,‘你不能把你的脚浸入同一的河水中两次,因为,当你第二次把脚浸入河中时,河中的水已是不同的水了。’中国古人也说,‘逝者如斯,不舍昼夜’。的确,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关键并不在同一概念,而在事物与时间概念。物理的事物,无论是人体也好,河川也好,在任何时间,是散在空间的原子同一时瞬状态之和,或其他散在空间的细小事物之和。正如事物在一个时候是这些散在空间的细小事物之和,我们也可以把在继续存在一个时期的东西想作是许多在时间存在的细小事物之和。这些细小事物是继续存在的事物之连接的瞬间状态。我们如把这些概念联系起来,我们就可以把在空间扩延的东西与在时间扩延的东西看成一样的东西。这一事物乃微粒的瞬间状态之和。或者,简单地说,它是微粒瞬间(particle-moments)。它在一段时间里延伸,正如其在空间延伸一样。这种说法可用之于河川、人身,也可用之于金刚钻。当然,金刚钻变得慢,人身较快,河川更快而已。不过,在理论上,并无不同之处,河川与人身一样,包含微粒之瞬间状态。
“这样看来,可知每一事物等于其自己。既然如此,我们当然可以将脚浸入河中二次。我们将脚浸入河中二次时,尽管每一次的水不同,可是河还是那一条河。当我们在一分钟之前将脚浸入嘉陵江时,一分钟以后再浸入,还是可以说浸入嘉陵江。尽管水分子已不相同,但并不妨害我们名之曰嘉陵江。是不是?我们所不能做的,只是在急流中,于前一分钟浸入一堆水分子,在后一分钟浸入同一堆水分子而已。一名所指的整个事物之若干变化,并不足以搅乱所名整个事物与其自身之同一,因而不能使其原名失效。假若变到需要另用一名以名之时,吾人当可用另一名以名之。这样看来,名是跟着所指而换的。严格言之,事物有‘变化’,名则无所谓变化,名只有‘更换’。我们因事物之变化而更换名词,好像因早晚之不同而更换衣服。衣服没有生命无所谓变化。”
“矛盾律怎么讲呢?”周文璞问。
“矛盾律与事物的矛盾更不相干。事物只有相反,根本没有所谓逻辑矛盾。逻辑对于经验事物既不肯定又不否定,那么经验事物何逻辑矛盾之有?逻辑矛盾必须满足二个条件:第一,X与Y共同穷尽;第二,X与Y互相排斥。共同穷尽和互相排斥的意义,我们在许久以前谈过了,现在不赘述。依这二个条件来说,事物界没有同时满足这二个条件的,所以事物界没有逻辑矛盾可言。事物界充其量只有相反如生与死、善与恶……
“从包含一个语句演算的原理中推论不出A与~A二者。此处‘~’代表‘不是’。或者说,从一个包含一组公设的逻辑原理中,得不到A与~A二者。这便是矛盾律。显然得很,这个规律与语意无关,而是一个语法原则(syntacticalprinciple)。浅显地说,矛盾律告诉我们,我们不可承认两个互相矛盾的表示(expressions),即A与~A二者,可以同真。既言‘表示’,即矛盾律所涉者当然是‘语法’规律,而不是事物规律了。关于这种分别,我们在弄逻辑时,必须随时随地弄清楚,以免混乱。
“最后,我们所要讨论的是排中律。所谓‘排中律’并不排事物之中。排中律不是事物律,因而不排斥事物有中间的情形。在一系列事物之中,它并不是说只有阴与阳,而没有中性,……排中律也可以看作一语意原则。它说,指与所指之间,必须有所指定。一个文字或符号,要么指谓X,要么不指谓,不可以既指谓又不指谓的。排中律是从另一方面来固定指涉的,或者说它是固定指涉之另一方式。不过,数学家布劳威尔(Brouwer)一派的人,叫作直观派,他们不赞成排中律。可是,这又走到一个很专门的范围里,我现在不讨论。
“从以上所说的看来,三大思想律并非思想律。三者为何不是思想律?这个理由可以从我们在从前所说逻辑何以不是思想之学的理由推论出来。这三大律是语意或语法之最低限度的必须条件,违反了这些条件,就无语言意谓可言,或得出互相矛盾的结论。各位懂了吧!”老教授又不断抽着烟、沉思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