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时代从母得姓的倾向还可以叫我们联想到一点,就是原始的人类未尝不承认,在生殖的作用上面,母亲的力量要比父亲为大。既联想到这一点,我们便不由不想到原始文化里的另一种的倾向。就是,在神道的崇拜里,女神的地位要比男神稍胜一筹。女神的地位既比男神为崇高,则女子的地位绝不至于比男子为低,似乎是一件势所必至的事。原始的妇女往往和宗教的职司有重大的关系,原因也就在于此了。在澳洲中部的各部落有一种共同的传说,就是,以前举行宗教仪式的时候,女子的名分原是很大的,到了后来,才几乎完全变做男子的职司;但即在今日,至少有一个部落似乎还保守着不少的以前的习惯,宗教仪式里依然有女子参加;可见那共同的传说是不为无据的了7。其实在欧洲也未尝不如此。开尔特民族以及地中海各民族的原始的许多神道,在基督教来到以后,虽全都退居不清楚的背景里去,但同时退避,而隐约之间,女神的影子要比男神的摇晃得大8。爱尔兰民族是以保守著称的,古代的习惯与传统思想至今还存留得不少,女子的地位也就比别处要高出许多,无论婚前婚后,她都享受不少的自由。他们说:“每一个女子可以走她自己愿意走的路。”爱尔兰女子在婚后的地位和离婚的自由,都要在基督教教会以及英国的习惯法所许可之上9。母系的制度对于女子的地位,有特殊的良好影响,初看似乎不容易承认,但我们要知道,就在最与女子不利的文化环境之内,女子对于男子,往往能行使很大的压力,使男子轻易不能以横暴相加,不利的环境之下尤且如此,何况有母系制度的帮衬呢?10
注释(Endnotes)
1.这种见地,如其完全从生物学的立场来看,也不能说没有理由,因为在所以绵延种族的性的功能上,女子的名分似乎比男子要大许多。步虚(D.W.H.Busch)在八九十年前就说:“要是我们完全从体质方面来看性的本能,不但女子不能算作男子的资产,而且若把男子当作女子的资产,理由反而要来得充分。”见《妇女的**》(DasGeschlechtslebendesWeibes),第一册,第201页。
2.见希氏史书,第一册,第一百七十三章。
3.按这里所说的“女子政治”或“女治”,英文为Gynaecocracy,“女治”和“母权”(Matriarchy)程度上很有一些分别。“母权”的社会,民族学上还可以找到一些资料,但“女治”的社会,便几乎完全没有。巴霍芬一班人的错误就在根据了一些母权的零星资料,来树立一个“女治时代”的学说。——译者
4.系属和治权事实上是截然两事,早经达而恭在他的《母权与父权》(L.vonDargun,MutterrechtundVaterrecht,1892年出版)上说过。韦思特马克虽以为施丹麦兹(Steinmetz)并没有绝对证明在母系制度之下,夫权一定会减少,同时却也可以为假若一个丈夫住在妻子的家里,他的权力多少要打些折扣。见本书“道德的定义和分类”一节注8所引书第一册,第655页。
5.按这里所说的“女子政治”或“女治”,英文为Gynaecocracy,“女治”和“母权”(Matriarchy)程度上很有一些分别。“母权”的社会,民族学上还可以找到一些资料,但“女治”的社会,便几乎完全没有。巴霍芬一班人的错误就在根据了一些母权的零星资料,来树立一个“女治时代”的学说。——译者。
6.见斯密士的《古阿拉伯的氏族与婚姻》(RobertsonSmith,KinshipandMarriageinEarlyArabia);弗瑞泽尔在1886年3月27日的《学院杂志》(Academy)里也以为非洲阿比西尼亚(Abyssinia)北境的半色米底人(Semitic),因为没有经历过回教的富有革命性影响,到今还保留着一种婚制,和“比那”婚制十分相像,但此种婚制同时也包括一些另一种相反的制度的遗迹,这种相反的制度,在斯密士的书里叫做“巴尔”(Ba’al)婚制,那就是一种以女子为财产的买卖婚了。
7.斯朋色尔与格林合著的《中澳洲的北方部落》(SpencerandGillen,NorthernTribesofCentralAustralia),第358页。
8.见瑞伊士和勃林冒琼士合著的《威尔虚民族》(RhysandBrynmorJones,TheWelshPeople),第55—56页。又瑞伊士独著的《非基督教的开尔脱民族》(CelticHeathendom)第93页。
9.见瑞伊士和勃林冒琼士合著的《威尔虚民族》(RhysandBrynmorJones,TheWelshPeople),第55—56页。又瑞伊士独著的《非基督教的开尔脱民族》(CelticHeathendom)第93页,合著书,第214页。
10.葛劳力(Crawley)举过许多例子,见《神秘的玫瑰》(TheMysticRose),第41页及第41页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