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这样一个制度,绝不是只是一个法律的创作物,而是一个赞成男女平等的开明的舆论所自然形成的副产物。罗马人的赞成两性平等,也并不笼统,而是能深入性道德的范围。普劳脱士(Plautus)是在这方面的一个先觉,他借了那个老奴隶西尔拉(Syra)的嘴,问为什么在贞操的题目上,法律所责成于男子的不和女子一样9。比普劳图斯稍后的又有那位法律家乌尔比安(Ulpian),乌氏在文章里说:“一个丈夫要责成妻子严守贞操,而自己却不做一些榜样出来,这似乎未免太不公平了。”10这些问题的原因很深,决非社会立法所能解答,但当时的罗马人士居然能把它们提出来,也足见他们对于女子的一般态度,是如何的开明了。到罗马文化的末期,父权制度对于女子的维系力,便已不绝如缕,名义上她虽还脱离不了“从父”的关系,而事实上却是十分洒脱,可以和她的丈夫齐驱并驾。霍布豪斯(Hobhouse)说:“罗马帝国的主妇,其自主的能力,要比任何古代文化里的主妇为充分,要有例外的话,也只有一个,就是埃及在某一时期里的主妇;并且,我们不能不添上一句,也比任何后来的文化里的主妇,要来得圆满,连我们自己这一代的主妇也还不是她的对手。”11
许多人根据育文奈尔(Juvenal)和塔西陀(原名见前)两个讽刺家的文字,以为后期的罗马女子是很逾闲**检的。但是在讽刺家的笔墨里,要对于一个伟大的文化,寻一幅整个的、匀称的鸟瞰图,我以为至少是徒劳无功的。霍布豪斯12的结论是这样的:最初的罗马法律规定下来的婚制,把女子很严厉地安放在丈夫的掌握之中,在这时期里,她当然是一个良妻,是丈夫的伴侣、顾问、朋友;到后来法律一变,她的权利也一变,但是她的良妻的地位,她的所以为丈夫的伴侣、顾问、朋友,却始终没有变,这不是很难能可贵的么?大多数的学者到现在似乎都已经有此种见解,弗里德兰德(Friedlander)虽曾置疑于此,但那时代还早,也许有看不真切的地方。迭尔在他那本看得很真切的《罗马社会》(Dill,RomanSociety)里(163页)就说:罗马女子的地位,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都在帝国时代逐渐地提高;提高的结果,她的道德和受人敬重的程度并没有减少,她的才艺和令人爱慕的程度却加多;行为上的束缚既少,她的风度和势力就有了放大的机会,甚而至于在政治与社会事业里,都可以感觉到;她和她的丈夫的地位,确乎是越来越接近,越来越相等。一直“到西罗马帝国的末造,她这种地位和势力并没有衰退”。杜那尔曾,在他那本有价值的《妇女史》(Donaldson,Woman)里,也以为罗马帝国的后期里,道德并不沦丧;“要是萨尔维恩的记载有几微可靠的话,那么,非基督教的罗马纵有它的**放的地方,但比起基督教的非洲,比起后来的基督教的罗马和基督教的高卢来,真是小巫见大巫了”(113页)。萨尔维恩对于基督教的记载也许是偏激而形容过火的,但是非基督教的讽刺家和基督教的禁欲的传道家对于古罗马所叙述的种种又何尝不偏激、不过火,恐怕还要偏激过火得更厉害些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