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有一点不大受人理会的意思,我们不妨一提。就是,就在女子的权利受压迫、女子的人格被制服的时代里,此种压迫和制服的动机也实在出乎保护女子的一念,有时候一重新的压迫的产生也许就是一种新的权利的取得的标识。仿佛我们把女子深深地禁锢起来,目的原不在剥夺她们的权利,而在保护这种权利,使越发不可剥夺,爱之弥深,于是保护方法的采取,便不觉弥加周密。后世文化生活日趋稳定,女子的境遇不像以前那般危险,这种爱护的动机大家便不再记忆,而社会对于女子和她的权利的多方关切,反变成一种障碍,一种苦难。
罗马的妇女,在最初时期里的身份,我们几乎全不知道;在罗马的历史开始看得清楚的时候,父权制度已经很根深蒂固的成立,而女子不过是一个严格的“在家从父”与“出嫁从夫”的人格罢了。但罗马文化逐渐发展以后,女子的地位也就跟着发展起来,其大概的趋势和巴比伦与埃及的可以说是一般无二。但是在罗马有这么一点分别,就是,罗马文化的由粗而细,帝国版图的由小而大,是和罗马法制的灿烂的发展有连带的关系的,而罗马法终于把妇女的身份,几乎提高到了一个超凡入圣的境界。在民主时代的末期,女子的法律的地位已经慢慢的相等,到两位安东尼帝的时代,那些法律专家(Jurisconsults),受了自然法的学说的指引,便形成了两性平等的观念,认为它是一种秉公的法典应采取的原则。到此,父权制度下妇女的服从便完全成为历史上的陈迹,不再有人拥护。这种情形,一直要到查士丁尼帝(Justinian)的时代,在基督教的势力扩大以后,才不能继续维持,而妇女的地位重复经历到一种新的磨难7。但是在妇女地位最占优势的时期里,旧式的罗马婚制就完全换了花样(实在也是旧花样翻新),不过在以前是认为不大名誉的罢了;这种新方式的婚制,从法律的立场看来,便等于把女子从父母家取出,而在夫家暂时存放一般。所以对于丈夫,她是完全独立的(尤其要是妆奁是她自备的话),对于娘家,也不过是名义上有隶属的关系罢了。罗马婚姻是一个私人的契约,假使要的话,也不妨举行一个宗教的仪式,既属契约,便可以不拘理由地解除,只要取得家族会议的许可,觅到有力的见证,和履行相当法定的手续以后,双方便可以分手。这样的婚姻是以同意做第一要义的,既可以同意而合,即不妨因不同意而离,其间并没有什么可耻的地方。这种离婚对于罗马妇女的幸福与道德,也并没有什么坏的影响8。这样一个制度,显而易见比任何基督教发达后所树立的任何制度,要来得合乎现代的开明的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