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许多大国的情形和上文所说的有些相同。大体言之,大半在它们历史的初叶、即生长的时期里,和它们的末叶、即成熟的时期里,女子的地位总有提高的倾向;但是在中叶、即父权全盛而军事组织最占优势的时期里;女子的地位就得差一点儿了。这种高而降低,低而复高的循环的运动似乎差不多已经变做大一些的社会集团所由发展的一条自然法则。巴比伦的历史,便是很显豁的一例。最初巴比伦的女子是有完全的独立的人格的,她的权利也和她的丈夫和弟兄相等,稍后,据汉谟拉比(Hamurabi)法典所规定的种种,她的义务虽没有改变,权利却比以前为少了;最后到了所谓新巴比伦的几个时期里,她又重新取得和她的丈夫相等的权利1。
埃及妇女的地位,以末叶的为最高,在它的长期历史的其余段落里,女子的地位也始终能维持相当的水平线,并且始终有继涨增高的趋势。同时,因为婚前的贞操是一件不大注意的事,而婚约的缔结也不以处女为重,我们更可以知道埃及人的妇女观是没有资产的嗅味的。虽远在三千五百年以前,男女的平等2,便早经埃及人承认。还有一桩事实,足以证明埃及女子地位之高,就是,她的子女,是无论怎样,不会有私生的名目的;就是一个奴隶的妇女胡乱生了子女,也不适用私生的名义3。阿美利诺(Amélineau)说得好:“能够把妇女的尊严在人类历史上作第一次的宣示,这是埃及民族道德的荣光”4,所谓“婚姻主权”的观念,即男女成婚以前,主权究应谁属,埃及人是完全不懂的。巴比伦和埃及的文化,同样的稳固,同样的有活力,同样的享国久长,对于人类全部的文明同样的有悠远的影响,而同时女子的地位,也是同样的优越——此中意味,真是耐人寻味。
在犹太民族的历史里,似乎找不到一个居间的时期,女子的地位,从完全的服从到自由的逐渐扩大,其渐进的步骤似乎是很一贯的。最初,一个丈夫可以不问理由地把妻子休去。(这并不是父权的一种扩大,而是纯粹的一个婚姻权或夫权。)后来这主权逐渐的受限制,不能随便行使,这在《旧约》的《申命记》里就开始可以看出来。后来的《犹太法典》(Mishnah)就更进一步,遇到妻子有可怜悯矜惜的情形时(如疯狂、被劫夺、幽禁之类),便根本不准休弃。自公元后1025年以来,除了合法的理由或得到妻子的同意以外,离婚是不可能的。同时,妻子却开始取得她的离婚的权利,就是可以强迫丈夫把她休去,丈夫设或不从,便得受刑法的制裁。离婚以后,女子便自己取得完全独立的人格,并且可以把丈夫给她的一分奁产带走。犹太人的法律虽严,而犹太教领袖对于法理的解释却宽,所以能顺着文化渐进的潮流,把女子的性的公道和平等,随时地提高5。
阿拉伯人在这方面的演进,也是有许多地方对于女子是有利的,尤其是在承继这一点上。在穆罕默德以前,就麦地那(Medina)地方流行的制度而论,女子是几乎完全没有继承权的。《可兰经》里立法的部分,就把这规矩改了,虽没有把它完全取消,至少是对女子的地位,已经促进不少。所以有这一番改制的理由,据说是因为穆罕默德的籍隶不是麦地那,而是麦加(Mecca),在麦加地方,当时还存留着一些母权制度的痕迹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