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说,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究竟是社会的还是私人的,也就不成为性道德问题的症结,问题的症结在大家能不能实践“**止义”的原则。西洋社会思想的系统中间,总有一套拆不穿的“群己权界”的议论,任何道德问题,说来说去,最后总会掉进这权界论的旧辙,再也爬不出来。这在我们却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知道此种行为不但不干社会全般的事,更不干于第二个旁人的事,而完全是我个人的操守问题,而此种操守的准绳,既不是社会的毁誉,鬼神的喜怒、宗教的信条、法律的禁例,而是前人经验所诏示的一些中和的常道;中和的常道之一就是“发乎情,止乎礼义”。霭氏曾说:“我们不会对不起道德,我们只会对不起自己”,发乎情而不能止乎礼义,所对不起的不是礼义,不是道德,不是社会,而是自己。
四、关于第四根柱石——女子性责任的自负自决——不比以前的三根,我想谁都认为是毫无问题的。性责自负,当然和经济独立的条件,有密切的关系。霭氏的理想,大约假定能够实行新性道德的社会,也就是所有的健全妇女经济上能够自给的社会。对于这一点,我们在上文已经略有修正,到此我们更不妨进一步地假定,以为所谓经济独立不一定要完全实在的。在教养子女之余,或教养子女以后,经营一种职业的女子,当然有她的实际的独立,不过在没有余力经营职业的女子,或平日有此余力而适逢分娩的时期以致不能工作的女子,我们始终得承认他们有与经济独立有同等价值的身份。有到这种“等值”(Equivalent)的身份,不论她实际赚钱与否,一个女子的责任、权利与社会地位,便应该和实际从事一种职业的人没有分别。至于性责自决,也是一样的不成问题,若就生育子女的一部分的责任而论,她不但应该自决,并且应有先决之权。在生育节制方法已经比较流通的今日,这不但是理论上应该,也是事实上容易办到的事。
要女子能够自负自决她的性的责任,经济的条件以外,还有一个教育的条件。也许教育的条件比经济的还要紧,因为经济的条件,往往可以假借,有如上文云云,而教育的条件却绝对不能假借。所谓教育的条件,又可以分为两部分说。第一是一般的做人的教育。这当然是应该和男子的没有分别。这部分的教育也包括专业的训练,目的在使她前途能经济独立,或有独立的“等值”。第二是性的教育,目的在除掉启发性卫生的知识以外,要使她了解女子在这方面的责任,要比男子的不知大上多少倍,并且假若不审慎将事,她在这方面的危险,也比男子要不知大上多少倍。有了第一部分的教育,一个女子就可以取得性责自负的资格;有了第二部分的教育,她更可以练出性责自决的能力。资格与能力具备以后,再加上经济自给的事实或准备,女子在新性道德的局面里,才算有了她应得的女主人的地位。霭氏在全篇议论里,对于这一层似乎没有加以相当的考虑。他对于“性的教育”,固然已另有专篇,但是对于上文所说的第一部分的教育,他既没有讨论,对于这两部分的教育和女子性责自负自决的密切关系,又没有特地指出。这实在是全篇中的一个遗憾。
五、上文说过性道德的对象是社会,但这话还不完全。性道德的最后的对象是未来的社会,若就一人一家而论,便是子女。对于这一点,除了极端的个人主义者以外,我想也是谁都不能不首肯的。霭氏说:“就已往、目前与未来的形势而论,我们便可以得像法国女作家亚当夫人(MadameJulietteAdam)所说的一个综合的观察,就是,已往是男子的权利牺牲了女子,目前是女子权利牺牲了小孩,未来呢,我们总得指望小孩的权利重新把家庭奠定起来。”
